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

题目
问答题
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日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什么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什么行为不能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①行为不能撤销。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2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②行为不能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的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日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在2013年2月提前清偿于2013年4月1日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到期,且该清偿未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因此管理人如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行为可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和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3)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5)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了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财产中包括几个知识点,比如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与取回权、抵销权等。对于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注意掌握其各自的法定列举情形;尤其是撤销权中,还有2个不同规定,是针对"1年"与"6个月"的不同期限的不同情况。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是管理人将财产收回,使债务人财产增加;而取回权,是债权人可以取回财产,使债务人财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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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之一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甲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D.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2题: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 )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A、人民法院

B、中国证监会

C、工商总局

D、基金业协会


正确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第3题: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2月20日被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举报称:甲公司在上年度6月即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并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甲公司仍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到期债务予以清偿。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个别清偿的撤销。首先,甲公司清偿的是到期债务,不属于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可撤销行为;其次,甲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之外,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第4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在和解与整顿过程中做法正确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B.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C.某国有企业在人民法院接受和解整顿的申请后,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D.被申请破产的某企业在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作出了认可裁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宣布中止破产程序,进入整顿程序


正确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会议行使的权利,所以和解协议应首先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审查。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5题: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第6题: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 )的申请。

A.重整

B.和解

C.破产清算

D.禁止其破产

E.收购


正确答案:AC

第7题:

公司经营不善,第一年就出现了严重亏损,大量的债务无法清偿,( )。

A.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和其他股东对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B.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向甲和其他股东要求偿还债务

C.由于公司的亏损是甲的经营不善造成的,所以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甲要求履行债务

D.如果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偿。

第8题: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债务人甲公司破产,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最终会宣告甲公司破产的标准应是该企业:

A.经营管理不善

B.严格亏损

C.资不抵债

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正确答案:D
所谓公司破产的标准,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司宣告破产所应具备的实体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公司破产的标准或破产原因。

第9题: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正确答案:×

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第10题:

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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