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
住所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户籍所在的社保所
住所所在地的社保所
第1题: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等于或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给予就业补贴。
第2题:
()负责辖区内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的数据汇总、审核、监督和资金计划协调等工作。
第3题: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4题:
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对促进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5题:
就业补贴促进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组织推动工作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办共同负责。
第6题:
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受理辖区内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登记,建立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数据库,及时掌握其就业再就业、失业、公益性劳动以及经济收入等状态,实施日常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其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7题: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
第8题: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不包括()。
第9题:
市财政、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办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就业补贴促进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组织推动工作。
第10题: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