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汉去世后,其女儿王容认为大哥王大侵犯其继承权,以王大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余三个儿子参加诉讼。王二明确表

题目
单选题
王老汉去世后,其女儿王容认为大哥王大侵犯其继承权,以王大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余三个儿子参加诉讼。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王三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王四则表示要参加诉讼。下列关于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王容是原告,王大、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被告

B

王容、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原告

C

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被告,王二不参加诉讼

D

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与王二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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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划的观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哪些人?()


参考答案:A, B, C, D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2题:

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参考答案:C

第3题:

:老王与老伴生有儿子王一、王二,两人都已成家另过。王一有一女儿,王二有两个儿子。2005年王二因车祸去世,老王因经不住失去儿子的打击,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王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数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老王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王一,其余财产未作处理。而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一又遇车祸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二因比老王早去世,不能继承老王的遗产

B.虽然王二遇车祸而死,但仍能与其母亲平分老王未作处分的财产

C.王一的女儿可行使王一的遗产继承权,但房屋字画除外

D.王二的两个儿子不可以继承王二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正确答案:A
 《继承法》第11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T--早于被继承人老王死亡,当然不能继承老王遗产,但王二的两个儿子可代位继承王二的份额,这是代位继承。故A正确,D错误。王一死亡发生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故发生转继承,王一女儿依法可以取得对王一遗产的继承权,包括其因遗嘱继承得来的房屋、字画,故C错误;又由于q=--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未作处分的遗产应当由王一、王二的母亲、王二的子女共同继承,故B错误。

第4题:

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正确答案:C
【考点】撤诉制度、处分原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详解】C。根据《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某的诉讼地位并非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没有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职权追加。

第5题:

张老汉于2012年12月1日去世,他的五个子女中小女儿张春认为大哥张大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将张大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三个子女应诉。其中张老汉的二儿子张二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再参加诉讼;而三儿子张三未作出意见表示;大女儿张冬则明确表示将参与诉讼。则张老汉的五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A、原告为张春、张二、张三,被告为张大、张冬

B、原告为张春、张二、张冬,被告为张大、张三

C、原告为张春、张三、张冬,被告为张大、张二

D、原告为张春、张三、张冬,被告为张大


参考答案:D

第6题:

王某手2007年3月死亡,留有遗嘱一份,将全部房产留给女儿王甲,遗嘱在女儿手里。王某死亡以后,王某的儿子王乙负担了全部丧葬费之后将王某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另外一个儿子王丙从外地赶回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受理此案以后,王甲从外地赶回来手持遗嘱,向法院要求将该房屋判给自己。下列关于诉讼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

A.王甲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王甲手里没有遗嘱,而只是要求平分遗产,则王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如果王甲不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则法院应当通知王甲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BD
本题考查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7题:

1999年1月,王某向何某借款2000元,并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后王某并未还款,何某觉得自己也不急着用钱,也就没有要求王某还款。到了2009年2月,何某想起这笔欠款,找到王某要求其归还,但王某矢口否认曾向何某借款。于是何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受理

B.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立案,何某执意要起诉的,法院则裁定不予受理

C.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应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

D.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应受理,若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不得主动释明


正确答案:D
D。何某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所以《民诉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已被上述司法解释取代,考生注意比较和记忆。

第8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此时,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莱和赵莱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莱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正确答案:CD
75.答案: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

第9题:

被继承人王明于1999年去世,其妻王于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有子王学、王茂,有女王丽、王梅。其长女王丽于1997年死亡,留有一子李芬,一女李玲。现王学与王茂二人因继承王明的遗产发生纠纷,王学以王茂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王梅、李芬、李玲参加诉讼,王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对于遗产的划分,既不同意王茂的主张,也不同意王学的主张;李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列原告?()

A、王学

B、王梅

C、李芬

D、李玲


参考答案:A,C,D

第10题:

某县公安局李局长亲自带队,制止了王东村与王西村即将发生的打斗,并将王西村村民王大等10人治安拘留。王大等对李局长的行为不满, 以李局长等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对王西村村民的治安处罚。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办理?( )

A.不予受理,因为起诉没有明确被告

B.不予受理,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应当予以受理,因为指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可以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要求

D.应当予以受理,因为最终明确被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法院可以职权要求原告补正确


正确答案:D
 行政相对人由于其文化知识的局限,可能不熟悉行政机关的运作规律。为了方便行政相对人打官司,对于起诉条件规定相对宽松。注意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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