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与乙不构成犯罪
甲不构成犯罪
第1题:
按有关规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以()定罪处罚。
A、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B、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D、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2题: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第3题: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咨询
B、广告推广
第4题: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5题:
甲明知乙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6题:
第7题:
甲是某网站的管理者,明知乙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删除,放任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上发布,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8题: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9题:
甲明知某乙经营的网站是淫秽网站,为了盈利,向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十万元,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
第10题: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