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法院应否支持?

题目
问答题
不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法院应否支持?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无论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当夫妻一方没有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该诉讼符合诉的独立构成要件,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置条件。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应向经济困难的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人归各自所有,并不影响夫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当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然有权要对方给付生活费。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医疗费用;夫妻扶养义务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扶养费的给付不应以性别为标准,在同等条件下,妻子应当获得扶养费的,丈夫也应获得扶养费。
在很多夫妻扶养纠纷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处有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出发,人民法院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一方对夫妻共同存款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以后的离婚诉讼中解决。这样处理,既可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也不会对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造成实质性利益损失。当然,双方以后若不离婚,就更谈不上什么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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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A、不再

B、应当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也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AC
67.答案:A、C 考点:离婚赔偿讲解:本题涉及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第3题: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诉讼时效为___________。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答案:D

第4题:

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地国外,一方居住地国内,不论哪一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5题: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吗?


参考答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某个目的“假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的另一方的财产。对于离婚时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直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一方起诉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物权具有追击效力,即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以追击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如果夫妻离婚时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双方是在没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共有物权,一方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6题:

在家庭财产继承关系中,配偶可继承遗产的情况包括( )。

A.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婚礼仪式,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B.双方当事人已经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C.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分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D.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正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E.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正确答案:ACDE

第7题:

不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法院应否支持?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无论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当夫妻一方没有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该诉讼符合诉的独立构成要件,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置条件。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应向经济困难的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人归各自所有,并不影响夫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当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然有权要对方给付生活费。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医疗费用;夫妻扶养义务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扶养费的给付不应以性别为标准,在同等条件下,妻子应当获得扶养费的,丈夫也应获得扶养费。
在很多夫妻扶养纠纷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处有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出发,人民法院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一方对夫妻共同存款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以后的离婚诉讼中解决。这样处理,既可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也不会对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造成实质性利益损失。当然,双方以后若不离婚,就更谈不上什么损失了。


第8题: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

第9题:

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参考答案:

支付陆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陆艳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属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双缺乏人,因此,程君依法应当对陆艳有抚养义务,支付陆艳的抚养费,故陆艳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第10题:

下列对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A.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
[考点]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  
[答案及解析]ABC。《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AB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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