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题目
问答题
论述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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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的是( )。

A.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B.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C.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D.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D
【解析】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

第2题:

学前教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如下哪些特点()

A、学前教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根本上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学前教育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C、学前教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D、学前教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参考答案:ABC

第3题: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正确答案:B
解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某一具体法律关系来说,权利与义务存在主次之分,即一方当事人在该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主要履行义务,比如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再次,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终极目的来看,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人们设立法律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权利,而不是为了履行义务。因此B项的表述不正确。

第4题:

在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的是( )。

A、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B、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C、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D、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解析:
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选D。

第5题:

拟定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关系的工具不包括( )。


正确答案:C
厘清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的常用的几个基本工具主要是:(1)责任;(2)作为法的概念的权力;(3)自由和特权;(4)豁免。

第6题: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关系。

A、权利与义务

B、行政

C、民事

D、利益


参考答案:A

第7题: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关系。

A.法律

B.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C.教育

D.权利义务


正确答案:B

第8题:

司法考试真题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论述正确的为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论述正确的为

  •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产生的前提,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实现形式
  • 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存在的关系即为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思想关系
  • 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


你好,答案为C,A项论述错误在于,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B项论述错误在于,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非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可以构成法律关系,如赌债。C项论述正确在于,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是体现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D项论述错误在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人。

第9题: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


答案:对
解析:

第10题:

结合有关法的理论与实际,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答案:
解析: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资格、主张、能力和自由。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应承受的某种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存在三种主要观点: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权利义务一致论。(本题答案具有开放性,考生从以下三种观点中的任一角度进行论述或对三种理论进行辨析,只要能联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法学)-专业综合课答案详解i123系实际、言之成理,均可给分。) 第一种答案:权利本位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从历史角度看,权利本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权利本位的现实意义在于把人们从义务束缚、身份制约和专制传统的影响下解放出来,从而有可能创造一个自由、平等、宽容和富有活力的法治社会。从现实角度看,权利义务之间存在价值上的主次性,权利本位论就是这种主次性的表现,它比其他理论更具合理性。 第二种答案:义务重心论。作为权利本位论的对立面,强调义务在实效上更为重要,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法律首先在于稳定秩序,义务为人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提供了比权利更多的信息条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历史角度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通常首先以义务性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保障社会秩序。因此,义务具有先定性,其重要性也由此可以体现出来。从现实角度看,义务重心论比权利本位论等理论更具有合理性。 第三种答案:权利义务一致论。其主要特征在于主张权利义务并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的核心内容,二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何为本位或重心的问题。 权利本位论与义务重心论在思维方法上有着明显的失误,这种绝对性的思维方法必然导致认识上的僵化。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才符合时代精神。权利义务一致性还体现为: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称性,权利义务之间的互补性,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立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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