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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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12个月
第1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第2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限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第3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即可。
第4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以汇款方式结算(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出口合同。
第5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仍可以存放境外账户,但不可以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第6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第7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第8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30%以上,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第9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其()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第10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