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某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美国ABCCo.,美国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香港某银行按香港公司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

题目
单选题
香港某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美国ABCCo.,美国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香港某银行按香港公司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我进出口公司,如信用证内未对转让费作明确规定,按惯例应由()。
A

我某进出口公司负担

B

香港某公司负担

C

美国ABCCo.负担

D

香港某银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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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答案: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第2题:

根据信用证有无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

  • A、保兑信用证
  • B、不可撤销信用证
  • C、可转让信用证
  • D、可撤销信用证

正确答案:A,E

第3题:

可转让、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办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业务,这时的指定银行成为转让行。()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4题:

A省经纶公司与香港中发公司于1994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约定马口铁价格条件为CIF天津746美圆/吨,总价款为250万美圆,装运期限为1994年10月10日之前。合同还约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之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同年9月19日经纶公司请上海A银行开出以香港中发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撒消的信用证并支付了开证费用。9月24日该银行通过传真向香港B银行开出信用证,香港B银行电话告知中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A银行开出之信用证,中发公司告诉香港B银行拒绝接受这一已经迟到的信用证并于当日发传真给经纶公司称,鉴于经纶公司迟延开出信用证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5万美圆的利润损失。经纶公司非常气愤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发公司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正确答案:中发公司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取决于A省经纶公司迟延开出信用证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94条关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我们认为中发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第5题:

富滇银行目前开办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仅指()

  • A、不可撤销、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 B、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 C、可撤销、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 D、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正确答案:D

第6题:

以下各项中银行基本不再开立的是(  )。

A.可撤销信用证
B.不可撤销信用证
C.跟单信用证
D.不可转让信用证

答案:A
解析:
为保证受益人的利益,现在银行基本不再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第7题:

某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钢材,由买方国内S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5亿美元。信用证通过一家国际性银行F银行通知,同时由F行加以保兑。 F行作为通知行,是受( )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方的银行。

  • A、申请人
  • B、议付行
  • C、保兑行
  • D、开证行

正确答案:D

第8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的情形包括( )。

A.甲公司与香港某公司订立合同,购进一批饲料

B.乙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订立合同,租用其设备在我国某矿山使用

C.丙公司受美国某公司委托,为其保管一批货物

D.丁公司与泰国某企业订立合同,将一项技术出售给该泰国公司


正确答案:AD

第9题:

我国某公司与美国客户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出口一批货物,在广州口岸报关,经深圳口岸出境,合同指定运往香港。《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启运地”和“输往国家(地区)”应分别填写()

  • A、深圳/美国
  • B、广州/美国
  • C、深圳/香港
  • D、广州/香港

正确答案:C

第10题:

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正确答案: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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