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国登记的法人A,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丙国。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法人A在中国业务的案件。

题目
单选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A,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丙国。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法人A在中国业务的案件。请问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以哪里作为该法人A的住所?( )
A

在甲国的登记地

B

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C

在丙国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D

在中国的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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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国人杰克在乙国根据乙国法律注册登记成立鑫盾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丙国,有一分支机构设立在中国,2006年鑫盾公司因国际贸易纠纷在中国法院应诉,鑫盾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哪国法确定?( )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中国


正确答案:B
【考点】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鑫盾公司在乙国根据乙国法律注册登记成立,鑫盾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根据乙国的法律确定,故B项当选。

第2题:

中国碧海公司向在甲国注册的蓝天公司出售一批冰箱,合同约定碧海公司须在蓝天公司在乙国的住所地交货。合同约定有关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蓝天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碧海公司,则关于本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正确的是:( )

A.中国法。因为应适用卖方所在地法

B.甲国法。因为蓝天公司是甲国法人

C.乙国法。因为乙国是买方住所地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这是国际货物买卖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住所地的法律,所以选C。
【相关考点梳理】2007 年 《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 5 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第3题:

中国碧海公司向在甲国注册的蓝天公司出售一批冰箱,合同约定碧海公司须在蓝天公司在乙国的住所地交货.合同约定有关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蓝天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碧海公司,则关于本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正确的是:( )

A.中国法,因为应适用卖方所在地法

B.1甲国法,因为蓝天公司是甲国法人

C.乙国法,因为乙国是买方住所地

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这是国际货物买卖


正确答案:C
37.答案:C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讲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住所地的法律,所以选C

第4题:

在美国登记的法人吉米公司,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英国,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新加坡,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该公司在中国业务的案件。依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 的规定,法院应以哪里作为该法人吉米公司的住所?
A.其在美国的登记地
B.其在英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C.其在新加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D.其在中国的营业地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对条及《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本题法院应以新加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吉米公司的住所。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5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

第6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园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正确答案:C
[考点]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
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即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在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C项正确。
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对住所的确定作出新的规定,但该法更多地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住所的积极冲突。

第7题:

我国法院受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在判断二者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甲国法,甲国法规定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乙国法,乙国法规定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丙国法,那么最终,我国法院在判定二者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中国


参考答案:A

第8题: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设甲、乙、丙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够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哪项?( )

A.甲国国民独资在乙国建立的外资公司

B.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在丙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C.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合资的公司A在丙国进行投资

D.A公司在甲国注册并在甲国设有主要营业点,A公司在乙国的投资


正确答案:B
46.答案:B 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范围讲解:就合格的投资者而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2) 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所以首先排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故B项人选。A项的情况属于 ‘‘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所以可以被承保。C项的情况属于“法人”(公司 A)的多数资本为几个会员国或者其国民(甲国、乙国)所有,且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所以C项也是合格的投资者。D项属于“该法人(公司A)在一会员国注册(甲国)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且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甲国不等于乙国)”,所以D项是合格的投资者。故本题选B。

第9题:

共用题干

假设甲乙丙三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依据公约的规定,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
A、甲国国民独资在乙国建立的外资公司
B、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在丙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C、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合资的公司A在丙国进行投资
D、A公司在甲国注册并在甲国设有主要营业点,A公司在乙国的投资

答案:B
解析: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


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


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

第10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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