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

题目
多选题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如果天同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兴旺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则下列关于提起反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天同公司的反诉与本诉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B

该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C

该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D

该反诉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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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市甲公司(买方)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C市丙公司为甲公司按期交付货款提供了保证,但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双方在D市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因保证合同所起的纠纷,由C市法院管辖。后乙因甲未按时付款而在C市起诉丙公司。

根据案情,以下关于C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说法错误的有:( )

A.受理此案,因为是保证人住所地

B.将案件移送至D市法院,因为D市是保证合同签订地

C.将案件移送至A市法院,因为A市是主合同约定管辖地

D.可以受理此案,也可以移送至A市或D市法院


正确答案:ABD
ABD。本案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保证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但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2题: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A市。双方还约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至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D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下列关于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

B.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

C.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

D.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


正确答案:A
A。解析:《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3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4题:

a市甲公司(买方)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 1份木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 地法院管辖。c市丙公司为甲公司按期交付货款提供 了保证,但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双方在d市签订 了保证合同,约定因保证合同所起的纠纷,由c市法院管辖。后乙因甲未按时付款而在c市起诉丙公司。 根据案情,以下关于c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说法错 误的有:( )
a.受理此案,因为是保证人住所地
b.将案件移送至d市法院,因为d市是保证合 同签订地
c.将案件移送至a市法院,因为a市是主合同 约定管辖地
d.可以受理此案,也可以移送至a市或d市法院


答案:A,B,D
解析:
。本案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 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责任 保证,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保证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 权。但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 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5题:

企业于本年5月15日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计划于6月20日销售一批 商品给A公司,合同约定A公司于6月25日支付商品款给企业,则企业可以于5月15日确 定资产的增加。( )


正确答案:×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代办托运方式送货,但未约定交货地点,根据我国法律,不属于合同履行地的是( )。 A.货物实际送达地 B.货物发运地 C.合同签订地 D.提货地


正确答案:AC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正确答案是ACD。

第7题:

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工厂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则乙公司有权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种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 ( )

参考答案:错误


正确答案:×
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定时效,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变更。

第8题:

大华市甲区的德福公司与同市乙区的同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德福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租给同兴公司在该市丙区和丁区使用,同兴公司支付租金。双方约定,合同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同兴公司提起诉讼。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特别是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纠纷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不同合同类型规定了各自的履行地认定标准,其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财产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该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中的合同案件;二是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三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四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原告(同兴公司)和被告(德福公司)的住所地分别是乙区和甲区,财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是丙区和丁区,双方协议管辖地是双方住所地的任一区人民法院(即甲区或乙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即甲区)或合同履行地(即丙区和丁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甲区或乙区,协议管辖约定了两个以上管辖法院,不是确定而唯一的,所以该约定无效。因此,在本案中,甲、丙、丁三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乙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正确答案就是B。

第9题: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同时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D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

B.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

C.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

D.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


正确答案:BCD

第10题:

2015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乙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8月17日传真告知甲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甲公司收到传真后,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开始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8月22日与C市的丙公司签订了该批成衣的买卖合同。8月24日,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


【问题】


1.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公司能否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3.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4.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5.若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与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可否主张继续使用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解析:

1.(1)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理由:《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具有免责事由,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本案中,乙是明示的预期违约。


(2)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1)A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首先甲乙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其次,《合同法》第61条第3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甲乙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的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即甲公司所在地A市,所以A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1)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成衣的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


(2)由第1问可知,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货物的风险自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因此货物毁损时,风险由买受人丙公司承担。


5.(1)可以。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2)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题中虽然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根据前述规定甲可以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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