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签订了合同并且备了案,但是备案合同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是备案合同的效力高,还是招标

题目
问答题
有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签订了合同并且备了案,但是备案合同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是备案合同的效力高,还是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例如:招标文件约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付工程款的5%,而施工合同未约定此条款,那么招标文件的这条款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这个问的情况比较特殊,通常情况下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是得不到政府部门备案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该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一致的合同,然后将该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是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疏忽使得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通过了备案,这种情况下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下列两个问题。
第一,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该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一致的合同,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进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
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指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合同,即通常说的白合同。从《招标投标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是无效,但是,如果存在两份合同的情况下,在工程结算时应该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依据,而备案中标合同在内容上是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因此,本质上是要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的依据,而影响结算的内容就是《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实质性内容”(通说认为包括工期、质量、价款),此时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条款实际上是不生效的,所以,我认为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虽然不是全部无效,但是其中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在没有改正之前就不发生效力,如果拒绝改正,那么这些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另外,备案合同中有关非实质性内容的部分,应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招标、投标文件的变更,相当于合同的变更,只要这种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变更应该是有效的。
第二,备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分析过,备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国家行政机构对建设工程建设的一种监督,因此,备案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没有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会无效,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会因为通过了备案就会变为有效,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会因为备了案提高了效力等级,备了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也不一定高于没有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综上,实质性内容条款的效力应该是招标文件的规定比问题中所述的备了案的合同的规定效力高,非实质性内容部分的条款的效力应该是问题中所述的备了案的合同比招标文件的效力高。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界定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招标文件中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招标采购合同变更的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履行招标采购合同的过程中,不得变更合同的内容
B、招标采购合同应该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C、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只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
D、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另行订立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答案:B
解析:
A项,招标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内容受到一定限制,这并不意味着禁止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在符合合同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都应当是允许的。但是,此种变更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B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C项,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除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还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备案。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2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答案:对
解析:

第3题:

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
C.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D.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答案:A,C
解析:
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4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A、阴合同
  • B、备案的中标合同
  • C、双方约定为准
  • D、阳合同或阴合同

正确答案:B

第5题:

关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B.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C.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D.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另行订立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答案:A,B,D
解析:
A项,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曰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B项,法律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合同是要式合同;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6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招标流程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 )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A.先签订的施工合同
B.后签订的施工合同
C.备案的中标合同
D.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招标流程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第7题:

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正确的是( )。

A.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B.合同的履行期限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C.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D.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的根据
E.合同的价款可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答案:A,B,C
解析:

第8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关于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招标文件与中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作为准
B、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和质量的实质性内容
C、合同可以适当调整招投标文件中关于造价的实质性内容
D、合同约定可以在投标报价基础上给予招标人一定的总价优惠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258 / 2019版教材P252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形式可以是承包方或设计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也可以是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9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 A、备案的中标合同
  • B、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C、招标文件
  • D、投标文件

正确答案:A

第10题:

设计发包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并且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正确答案:不是,直接发包也是允许的,直接发包不能理解为,招投标法规定的免标,只要经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重大的工程由国务院批,只要有关主管部门免了你的标,例如一个保密工程,不好招投标的,这种叫直接发包,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发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招标发包,第二种是直接发包,显然直接发包也是允许的。招标有两种,一种叫邀请招标,一种叫公开招标。。不禁止直接发包,这是一。第二,没有经过招标也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的,现在说,法律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那么不招标肯定是合法的。还有备案,最高院没有明确说,没有备案就不生效,但是行政主管部门有这个备案的规定,但是,备案规定的效力并不高,司法解释规定必须要备案,但是建筑法里面并没有工程合同一定要备案的,现在正在修改的建筑法第34条规定工程合同要备案,而且建设部正在制订具体的备案管理,政府的工程必须要备案。且还规定备案的工程合同和没有备案的工程合同以备案的为准,这是一个标准的问题,他不涉及到效力,所以,即便是没有招标,也没有备案的合同也不一定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在合同法第54条有规定。且程序上有瑕疵的,效力也是可以补正的,所以不能这么绝对说,没有备案就是无效的,只能说是有两份合同,备案的合同效力高,或者说备案的合同生效了,没有备案的合同不生效而已。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