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日,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一辆保时捷卡宴3.0T轿车,当日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价款90万元,并约定乙公司

题目
单选题
2015年2月2日,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一辆保时捷卡宴3.0T轿车,当日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价款90万元,并约定乙公司在10日内支付货款,在3月15日前提车;2月10日,乙公司已依约支付全部价款。同年2月15日,甲公司为解决经营中的资金困难,隐瞒已与乙公司签约的事实,与丙公司签订该车买卖合同,将该车以9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公司,当日丙公司即支付全部货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同时约定3月15日前提车。3月10日,乙公司、丙公司均前来提车,得知一车二卖的事实。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将轿车交付给自己,因其合同成立在先

B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将轿车交付给自己,因其先行支付价款

C

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将轿车交付给自己,因其先行办理登记手续

D

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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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下列各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l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 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 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 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l台,价款为19.5万元,乙 公司为此支出了4 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 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 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 托事务而支出的4 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侄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第2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1~15题: 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约定购买100辆红旗轿车作为出租车使用,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和乙公司指定购买丙公司(出卖人)生产的100辆红旗轿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 )交付标的物。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正确答案:B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此,正确答案是B。

第3题:

甲公司委托乙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同时丙公司也委托乙出卖桑塔纳轿车一辆。于是乙就同时代理甲、丙两公司签订了桑塔纳轿车买卖合同,这一合同()。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B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设备,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设备价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自行变更了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将设备价款减至95万元,并将甲公司支付价款的履行期延长了6个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应按照原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依据《担保法》第24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变动了主合同的价款,减轻了甲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第5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设备,将自己所有的一部轿车作为抵押担保到期支付设备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又以轿车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工作人员驾驶轿车发生车祸,甲公司将轿车送丙汽修厂修理,汽修厂修好后,甲公司迟迟不付修理费,汽修厂将轿车留置。乙公司和银行的债权均已到期,甲公司无力履行债务。轿车拍卖后,价款不能清偿乙公司、银行和汽修厂的所有债权。按清偿的先后顺序排序,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银行、汽修厂、乙公司
B:银行、乙公司、汽修厂
C:汽修厂、银行、乙公司
D:汽修厂、乙公司、银行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竞合,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权利,所以汽修厂的债权优先于银行、乙公司受偿。《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所以银行的债权优先于乙公司受偿。

第6题:

(三)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300台洗衣机,总价款为40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乙两公司之间约定乙公司于4月1日先交货,甲公司收到货物三天后将钱汇入乙公司的账户。当4月1日快到来时,乙发现甲严重负债,存在不能支付货款可能,并有确切证据。基于上述原因乙公司在4月1日并未交货。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无权不交货,但可以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B.乙公司无权不交货,但可以仅交付部分货物

C.乙公司有权不交货,除非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甲公司若不能履行,则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见,C项是正确的。

第7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承包给乙公司施工,双方经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无论是双方的中标合同还是私下的约定,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后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甲公司验收,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工程价款与支付发生争议。就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双方应当以50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
B.双方应当以48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
C.工程通过甲公司验收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
D.乙公司将工程交付甲公司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题中工程以实际交付,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AD。

第8题:

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优质棉50吨,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乙公司预付3万元价金。后应甲厂要求,乙公司又支付定金2万元。事后,甲厂因故违约,未向乙公司提供棉花。甲厂应向乙公司依法偿付多少金额?( )

A.5万元

C.7万元

B.4万元

D.7万元及可能的价款利息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题:

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1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抵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则:()

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
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
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
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

答案:A,B
解析: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正确答案是A、B两项。

第10题: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2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2012年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 2012年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5月10日,丁公司擅自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庚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丁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将该车交付给庚公司。 问: (1)由于乙公司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自何时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对于该汽车的拍卖价款,戊公司的抵押权和庚公司的质权哪一个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丙公司自2012年4月5日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3)戊公司的抵押权于2012年4月20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戊公司的抵押权优先。根据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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