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卡车送到甲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王某因无

题目
单选题
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卡车送到甲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王某因无法支付1万元维修费,该卡车被甲修理厂留置后。王某欠赵某的借款到期,赵某要求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甲修理厂以王某欠修理费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律制作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处理该争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修理厂应同意赵某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所欠修理费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偿

B

赵某应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之后甲修理厂向赵某交付该卡车

C

如果经甲修理厂催告,王某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所得价款偿付修理费后,剩余部分赵某有优先受偿权

D

甲修理厂应将该卡车交给赵某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偿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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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卡车送到甲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王某因无法支付1万元维修费,该卡车被甲修理厂留置后。王某欠赵某的借款到期,赵某要求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甲修理厂以王某欠修理费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律制作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处理该争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修理厂应同意赵某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所欠修理费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偿 B.赵某应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之后甲修理厂向赵某交付该卡车 C.如果经甲修理厂催告,王某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所得价款偿付修理费后,剩余部分赵某有优先受偿权 D.甲修理厂应将该卡车交给赵某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偿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抵押权与留置权”知识点。

第2题:

王某与甲公司于2012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14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2013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13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根据以上情况,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乙银行不能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B.乙银行能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C.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D.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合法的

E.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CDE

第3题:

个体运输户王某将其自有的“东风”牌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卡车运货途中与甲运输公司的“黄河”牌卡车相撞,两车受损.该事故由“黄河”牌卡车司机违章造成,“黄河”牌卡车司机应对“东风”牌卡车的损失负全责。为使事故得到迅速解决,甲运输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甲运输公司一次性付给王某5000元,由王某自行修理受损的“东风”牌卡车。后王某修理“东风”牌卡车实际支付修理费6800元。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l800元。保险公司认定“东风”牌卡车的保险金额是出险时重值的90%,保险公司应赔付6120元。但鉴于王某与甲运输公司已有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1800元。

问: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正确,王某只能自行承担额外的修理费用。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东风”牌卡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黄河”牌卡车司机负全责,王某既可以要求甲运输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与甲运输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但王某与甲运输公司的协议,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王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多出的1800元修理费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4题:

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 10万元,以自有的一台生产机器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


答案:错
解析:

第5题:

王某为购买出租车而向银行贷款5万元,并以该出租车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春节期间,王某不慎出了车祸,乘客受伤,车辆遭受严重损害,由乙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5000元。由于车辆受损,无法营运,王某无力偿还贷款和修理费。银行得知后,要求实现抵押权,修理厂不同意。遂生纠纷。后山租车拍卖得价款4万元,该4万元应如何分配( )

A.银行获得全部4万元

B.银行获得3.5万元,修理厂5000元

C.银行获得3.75万元,修理厂2500元

D.由王某决定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B
《物权法》第23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时,《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选择B项。

第6题:

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生产机器一台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担保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7题:

李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一辆卡车抵押给陈某。抵押期间,卡车因车祸严重受损。李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后李某无力支付2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经催告,李某在约定的合同期间内仍未支付修理费。此时,李某亦无法偿还欠陈某的到期借款,陈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依法进行拍卖,修理厂拒绝。下列关于该争议如何处理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修改费只能向李某主张

B.陈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其后修理厂应向陈某支付卡车

C.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拍卖所得自己优先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D.修理厂可将卡车依法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陈某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D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8题:

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生产机器一台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破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载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9题:

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
(1)王某和张某之问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之间不成立合伙关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张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2)乙银行不能对王某的住房行使抵押权。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王某与其妻对房屋拥有共同所有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本案中,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因抵押属于处分行为,故该抵押无效。
(3)丁厂拒绝交车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因此,丁厂有权依据留置权拒绝交车。
(4)王某应当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物权法》第97条(共有财产的处分)、第230条(留置权)、第239条(担保物权竞合)、《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本题综合性较强,但并不难。不过这里涉及了三处有关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点,这些知识点较为陌生,希望考生对此予以重视。

第10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张某已经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李某丢失珠宝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赵某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并未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赵某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5)
①赵某对该小汽车不享有任何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②甲汽车修理店对该小汽车享有留置权,钱某对该小汽车享有质权,张某对该小汽车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均有权依法对该小汽车的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顺位及额度为:甲汽车修理店(5万元)>钱某(10万元)>张某(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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