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甲物流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2008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

题目
问答题
王某为甲物流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2008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的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的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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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肖某作为其辩护人。后案件起诉至法院,被害人佟某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肖某自动成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

B.王某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C.肖某可以同时作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但需要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D.肖某不得同时作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BC

 刑事被告人若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人作为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也可由其辩护人兼任其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但若由辩护人兼任,必须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而不能以原有的委托辩护手续来代替。所以B、C正确,A、D错误。

第2题: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
B.李某为王某离婚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可以不亲自出庭
C.周某为郑某的“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故周某可以代为上诉
D.甲作为未成年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因成年而取得诉讼行为能力,甲可以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答案:A,B,C,D
解析:
考察委托代理人的权源和权限。法律并未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A错误。有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离婚诉讼除外。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B错误。委托书中仅有“全权代理”等表述,无具体授权的,仍视为“一般授权”,不能行使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事项的程序性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C错误。委托代理人一定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无法自动转为委托代理人。

第3题:

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该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外地采购5辆汽车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异议。本案应如何处理?

A.王某的行为是自己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

B.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采购的汽车甲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C.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效力,因该销售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效力。可是,王某虽然可以获得因该销售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却存在被甲公司解聘的可能性


正确答案:C

第4题:

甲公司业务员王某开除后,为报复家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C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题:

王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面积为80m2。两年后,王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售。甲公司派出房地产经纪人李某与王某接洽并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以王某的名义寻找买方,并签订出售合同;出售价格最低为2800元/m2,佣金为成交价的3%。一个月后,该房屋仍未卖出。于是李某建议王某降价,王某同意将最低出售价格定为2500元/m2。降价后甲公司立即将房屋出售给赵某,甲公司和赵某协商价格为2550元/m2,而甲公司告知王某成交价格为2500元/m2。赵某入住之后,赵某意外地接到物管公司追收原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000元,水电气费248元的通知,买卖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合同,属于(  )。

A.买方居间合同
B.卖方代理合同
C.买方代理合同
D.卖方居间合同

答案:B
解析:
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纪行为。房地产卖方代理业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出售、出租房地产的专业服务行为。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卖方代理业务主要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存量房出售代理业务和房屋出租代理业务等。本案例中,王某委托甲公司代为出售属于卖方代理中的存量房出售代理业务,签订的合同属于卖方代理合同。

第6题:

甲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将两张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交给某朋友王某,王某持有其中一张空白介绍信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总计百万元的购货合同。甲公司知道后,认为王某是无权代理人,该合同对甲公司无效,一切责任由王某向乙公司承担。本案由谁承担责任( )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甲公司承担,再追究李某、王某的责任

C.由李某承担

D.由王某承担


正确答案:A
甲与李某代理,王某持空白介绍信后也与甲公司间形成表见代理关系,所以,甲公司应承担责任,但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如有损失可向李、王追偿。所以,选择A项。

第7题:

齐某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赵某离婚,为避免诉讼中的尴尬局面,齐某委托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授权王律师为全权代理人。对于该离婚案件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律师作为全权代理人,有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进行和解
B:齐某可以在征得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不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C:齐某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甲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D:齐某可以不出庭,因其已经委托王律师作为全权代理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离婚案件中的诉讼代理。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C项正确。

第8题:

甲律师事务所(简称“甲所”)是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共同投资成立的特殊的普通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王某执行合伙事务。2013年8月,乙公司以王某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 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所赔偿其损失120万元, 甲所全体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3年10月,丙公司以王某个人欠付其借款50万元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 在甲所的部分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不购买 该财产份额,但当刘某提出购买意愿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又均表示反对。2014年初,甲所召开合伙人会议,拟以王某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王某除名,会议 决议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同意,王某则以自己为甲所作出过重大贡献为由强烈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 乙公司的主张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2) 在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刘某能否购得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 简要说明理由。(3) 甲所除名王某的决议是否已经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 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 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 任。在本题中,王某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张某、李某和赵某则以其在甲所的财产份额为 限承担有限责任。
(2)刘某不能购得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 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 不同意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 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在本题中,张李赵均不购买,又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刘某, 人民法院只能为王某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甲所除名王某的决议已经通过。根据规定,合伙人出现法定除名事由,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在本题中,除被除名人王某外,其他合伙人已经一致 同意。

第9题:

★★ 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与金某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一天,承办法官突然接到被告金某的来电,声称赵某是网上六合彩的上线,正是他提供账号给其赌博,让其输了钱。后来赵某叫人殴打胁迫金某写下欠条,确认向他借款80万元。事后,金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已立案。法院开庭审理当天,王律师在阅读完法院从派出所调取的材料后神色大变,当庭表示拒绝代理此案,并声称接此案时并不知情。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王律师不得拒绝代理此案
B.因为委托事项违法,王律师有权拒绝代理此案
C.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可以直接与王律师签署委托合同
D.王律师在担任赵某的.代理人以后可以同时担任金某的代理人


答案:B
解析:

第10题:

王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面积为80m2。两年后,王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售。甲公司派出房地产经纪人李某与王某接洽并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以王某的名义寻找买方,并签订出售合同;出售价格最低为2800元/m2,佣金为成交价的3%。一个月后,该房屋仍未卖出。于是李某建议王某降价,王某同意将最低出售价格定为2500元/m2。降价后甲公司立即将房屋出售给赵某,甲公司和赵某协商价格为2550元/m2,而甲公司告知王某成交价格为2500元/m2。赵某入住之后,赵某意外地接到物管公司追收原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000元,水电气费248元的通知,买卖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合同,属于(  )。

A、买方居间合同
B、卖方代理合同
C、买方代理合同
D、卖方居间合同

答案:B
解析:
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纪行为。房地产卖方代理业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出售、出租房地产的专业服务行为。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卖方代理业务主要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存量房出售代理业务和房屋出租代理业务等。本案例中,王某委托甲公司代为出售属于卖方代理中的存量房出售代理业务,签订的合同属于卖方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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