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1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面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题考查侵犯财产罪的区分。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之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造成刘某损失电话费5200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第2题:
陈某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3000元)夺走。后陈某使用该手机打国际长途,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800元。1周后,陈某将手机丢弃在某单位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关于陈某的行为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第3题: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捡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林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4题:
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第5题:
某县公安局民警陈某、张某在巡逻时发现刘某正在盗窃自行车(价值400元),遂将其抓获,并扣押了刘某撬锁的钳子和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6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ABD本题中,“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这显然构成抢夺罪。本题的关键是陈某在抢得刘某手机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据此,本题中陈某抢夺的只是刘某的手机,他自己使用刘某的手机拨打国际长途,可以认定以牟利为目的;陈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属于盗用他人电信码号,属于盗窃行为。因此,刘某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故本题选ABD三项。
第7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 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 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8题:
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第9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第10题:
陈某在街上乘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B50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B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