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规划许可证,附近一区居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既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下列说法哪一

题目
单选题
某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规划许可证,附近一区居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既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

法院应判决撤销向甲公司发放规划许可证

B

若甲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能证明规划局发放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法院应确认规划局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向甲公司发放的规划许可证

C

若甲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能证明规划局发放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法院应驳回居民的诉讼请求

D

法院应判决维持向甲公司发放的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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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第 49 题 某建设局向甲公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近居民向建设局申请公开施工许可证内容以及甲公司申请此证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某建设局决定不公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因附近居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某建设局的决定是合法的

B.因建设局不是规划许可证的制作主体,对此某建设局作出不公开决定是合法的

C.如附近居民对建设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

D.如附近居民对建设局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15日


正确答案:BC
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17、33 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39条。

第2题:

崔某不服甲市乙县政府向谭某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驳回崔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崔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崔某可向乙县法院提起诉讼

B.崔某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C.被告为乙县政府

D.谭某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BD

第3题:

夏某对甲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拘留处罚不服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引起社会媒体广泛报道。由于工作繁忙,甲县公安局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县公安局局长或者副局长应当出庭应诉

B.甲县公安局负责人可以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C.甲县人民法院可以传唤甲县公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D.甲县公安局负责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参考答案:B

第4题:

某市规划局根据甲企业申请颁发给关于建设厂房的规划许可证,附近居民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市规划局怠于提供规划许可的规范性依据和证据,但甲企业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市规划局申办规划许可的全部材料。法院对甲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市规划局颁发给甲企业的规划许可合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诉讼中,甲企业应当停止建设厂房
B.甲企业提供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C.因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规划该施工许可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
行政行为被起诉,不影响其拘束力,故甲企业认可继续建设其厂房,故A项错。甲企业为本案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甲企业为第三人,其提供的证据表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故D项应选。

第5题:

某自然资源局以修建公共绿地为由,撤回向甲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甲公司开工建设的厂房将被拆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甲公司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某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B.如甲公司对某自然资源局的补偿决定不服,应先申请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甲公司对撤回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如撤回决定合法,对甲公司的补偿原则上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行政许可诉讼。参见《行政许可规定》第14~15条。

第6题:

第 16 题 某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规划许可证,附近一区居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既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撤销向甲公司发放规划许可证

B.若甲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能证明规划局发放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法院应确认规划局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向甲公司发放的规划许可证

C.若甲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能证明规划局发放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法院应驳回居民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向甲公司发放的规划许可证


正确答案:C
根据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 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7题:

崔某不服甲市乙县政府向王某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驳回了崔某的复议申请.但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崔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为乙县政府

B.被告为甲市政府

C.崔某可向乙县法院提起诉讼

D.崔某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E.王某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BDE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管辖、被告和第三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被告为复议机关即甲市政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被告是甲市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管辖法院是中级法院,而不是县级的基层法院。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第8题:

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影响附近小区的采光和通风。该小区业主李某等人以县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县安局的办公楼确实不符合城乡规划,故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下列哪项说法错误?( )

A.法院应当判决县建设规划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县公安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若县公安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D.若李某等人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一并解决


正确答案:B
47.答案:B 考点:情况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在本题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该决定属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但不能撤销,因为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故本题应当适用该第58条处理。据此,A项表述正确,而 B项表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是被告——建设规划局,不应该是县公安局)。在本题,县公安局应当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诉讼第三人依法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题中,县公安局没有行使行政职权,故其行为造成李某等人损害的,也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且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表述正确。

第9题:

皓天公司和强力公司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一商贸中心,强力获批后开始筹备建设事宜,皓天公司不服该行政许可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市规划局不提供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
B.市规划局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C.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
D.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行政许可


答案:A,B,C
解析:
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由于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所以第三人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A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本案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市规划局依法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故B选项正确,当选。

第10题:

案情:
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30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15年8月30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
问题:
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
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30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
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
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


答案:
解析:
1.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为赵某等30人,被告为区规划局,第三人为甲建筑公司。鉴于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法院可告知原告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2.第二起案件中,原告为甲建筑公司,被告是区规划局和市规划局,赵某等30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法院需要依法通知赵某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减损其合法权益的,赵某等30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3.第一起案件的审理对象是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为两个:一是区规划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4.法院应作出确认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同时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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