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2006年真题]

题目
多选题
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2006年真题]
A

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

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

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

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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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C

第2题:

甲雇凶手乙杀害丙,并说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对丙的住宅 (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
解析:
甲雇凶手乙杀害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 犯罪,B项说法正确。同时,本案中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 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 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D项说法错误。乙本想杀 害丙,结果把丙的妻子丁杀死,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因丙对象与丁对象体现相同 的法益,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因此,无论乙杀死的是丙 还是丁,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此,甲乙都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A、C两项说法错误。

第3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散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BCD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C,D
解析:
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均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案中,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对被害人死亡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支配力,均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疑问。

第6题:

对于丁的投案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B.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C.丁构成自首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D.丁构成坦白但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正确答案:B

第7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
A项,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在藏獒撕咬小偷导致小偷有死亡的危险之时,小偷的法益受损严重,主人有义务防止藏獒继续伤人。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

B项,路人甲自身对丙没有救助义务,但是乙由于先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对丙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教唆乙不救助丙的,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B项正确。

C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阻止未成年人对他人的法益造成损害,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项错误。

D项,甲对仇人乙并没有法律上确定的救助义务。甲对乙实施救助,属于自愿接受行为,只有在救助行为发生实际作用之时终止救助的才成立不作为。如果扔下的绳子尚未开始发生作用,则不拉绳子救助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积极的因果关系,即相当于没有抛绳子,不成立不作为犯。故D项正确。

第8题:

请回答 96~100 题。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第96题: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BC

第9题:

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刺向乙,乙发现后赶紧拉自己身边的丙挡至身前,结果甲将丙刺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
B、不管按照何种学说,对丙的死亡甲均应承担故意的责任
C、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D、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解析: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刺杀,结果却刺死了丙,对甲而言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且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因此A项是正确的。对该种情形的处理,理论上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看法,根据前者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后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是错误的。乙将无辜第三人丙作为“垫背”的,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以命换命”显然已经超出了避险的限度。丙实质上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

第10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详解】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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