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对陶某提起公诉,但陶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亦未受到限制,陶某申请国家赔偿,()。

题目
单选题
县人民检察院对陶某提起公诉,但陶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亦未受到限制,陶某申请国家赔偿,()。
A

县公安局应予赔偿

B

县检察院应当给予赔偿

C

不应赔偿

D

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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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富商陶某与某希望小学约定,陶某向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运动器材,而该学校的教学楼则以陶某的名字命名。后因捐赠的运动器材存在瑕疵,导致该校数名学生受伤。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若陶某因公司资金困难,不愿赠与运动器材,该学校可以要求陶某履行赠与约定

B.若陶某在赠与前反悔,陶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C.运动器材的瑕疵造成学生受伤,陶某作为赠与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D.陶某对学生受伤不负责任,运动器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C

第2题:

陶某(女)与陈某同居,因为陈某暗中还与另一女子李某有两性关系,陶某很生气,要陈某与李某断绝关系,没料到陈某根本不听劝告,于是陶某在陈某熟睡时用尖刀捅死了陈某。在被捕时,陶某已经怀孕4个月,在起诉前给她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则()。

A.对于陶某可以适用死刑,因为陶某在审判时没有怀孕

B.对于陶某不能适用死刑,但是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C.对于陶某的行为在量刑时不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D.对于陶某的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答案:C

第3题:

陶某携款到外地做生意,下火车时天色已晚,正当陶某赶路时,遇到便衣警察周某,周某见陶某行色匆匆,遂拦住陶某,称是警察,要求搜查,陶某要求看一下周某的证件,周某拒绝并要强行搜身,陶某以为遇到劫匪,拒绝被搜身,周某便开始殴打陶某。陶某身体瘦小,打不过周某,挣扎中,摸到路旁的一块砖头向周某砸去,将周某砸昏,陶某随即找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才得知周某是警察。

问:

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

第4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郭某、高某、陶某、夏某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郭某、高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但陶某、夏某等人反对。关于本案的诉讼代表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陶某、夏某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陶某、夏某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诉讼代表人只能委托一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由此可知,推选不出且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所以选项A、B错误。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D错误。

第5题:

下列选项中,危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有( )。

A.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
B.乙在菜场卖菜时辱骂顾客王某,致王某情绪激动,心脏病突发而猝死
C.丙违章驾车,将行人赵某撞成重伤后逃跑,赵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丁将陶某打晕后以为其已经死亡,就将陶某抛掷到水库中,陶某溺水死亡

答案:A,B,C,D
解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本题的四个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因此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全选。

第6题:

陶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桩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在庭审中陈某干扰法庭秩序,法警在制止时对陶某进行了殴打。对陶某的行为,法庭认定为妨碍诉讼,作出拘留陶某10天的决定,拘留5天后提前解除拘留。事后陶某去医院诊断治疗2个月痊愈。陶某以错误拘留和殴打造成伤害为由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该人民法院不予答复,对此陶某应该:( )

A.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B.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C.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D.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正确答案:C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据此,陶某对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答复的行为,应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第7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正确答案:B
答案暂无

第8题:

陈某经营的炫特网络科技公司提供专门用于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的软件服务,陶某作为公司职员提供技术服务。公安机关除对炫特网络科技公司处罚外,还应当对陈某、陶某予以处罚。( )


参考答案:正确

第9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目前学界通说是肯定说,即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后行为人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具体到A选项的情形,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张某是临时加入抢劫的,所以重伤属于加重结果,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明知道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购买他人盗窃得来的汽车,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丙与李某不存在共犯关系,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96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丁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10题:

陶敬业和李弭夫妇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陶宏业;次子陶宏齐和女儿陶宏枚。1990年10月3日陶宏业和张莉结婚,1992年11月生一孪生兄弟陶刚;陶强。陶宏业和张莉于1994年离婚,双方协商陶刚;陶强由陶宏业抚养,张莉负担部分抚养费。1996年陶宏业因病去世,其全部财产折合人民币3万元。陶宏业死亡后,陶刚;陶强由其母亲张莉抚养,但陶宏业财产仍然由李弭保管没有分割。1998年陶敬业死亡,其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折合人民币1万5千元整。李弭;陶宏齐;陶宏枚;张莉对如何分割财产发生争议。则: 陶宏业的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陶宏业的遗产因为没有遗嘱,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应当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分配,即在陶敬业;李弭;陶刚;陶强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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