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两农民的耕地相邻,由于两块耕地之间的界碑损坏,难以分清各自耕地范围,因而产生纠纷,于是,张某、李某向镇土地管理

题目
多选题
张某、李某两农民的耕地相邻,由于两块耕地之间的界碑损坏,难以分清各自耕地范围,因而产生纠纷,于是,张某、李某向镇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因镇土地管理部门内处理该纠纷的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比较熟,因而在划分两家的地界时,有偏袒张某的行为。李某如果对镇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服,其正确的做法是(  )。
A

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为终局性裁决,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自然资源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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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将自己所有的录像机托付给刘某代为保管,刘某的邻居王某借用该录像机,后不慎损坏。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法院追加王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聘请张某鉴定录像机的损坏程度。则在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

A.人民法院和刘或王某之间

B.李某和王某之间

C.人民法院同张某之间

D.刘某和张某之间


参考答案:A, C

第2题:

张某与李某有仇。某日,李某看见张某拿着木棒向他走来,李某以为张某要报复,遂向张某抢先出手,将张某打伤。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 )

参考答案:错误


正确答案:×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显然不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不正确。

第3题:

张某有一头牛要卖,王某向李某声称张某要委托自己替他卖牛,李某不放心,托人告诉张某,张某没有否认,成交后,因李某不付购牛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由( )。

A.张某自己承担

B.王某向张某承担

C.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向张某承担


正确答案:D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同意他人的代理行为。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4题:

共用题干

张某、李某两农民的耕地相邻,由于两块耕地之间的界碑损坏,难以分清各自耕地范围,因而产生纠纷,于是,张某、李某向镇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因镇土地管理部门内处理该纠纷的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比较熟,因而在划分两家的地界时,有偏袒张某的行为。李某如果对镇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服,其正确的做法是:
A: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为终局性裁决,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关键在于认定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王某的处理行为属于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A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BCD均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
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正确。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第55条(原第53条)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而非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题中,D项容易入选,但考生须注意勿漏选A项。
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包括维持、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五种。其中,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A项应选。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C项应选。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的,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因此,D项也符合题干的要求。

第5题:

2012年3月,张某将他与李某共有的一辆汽车出卖得款2万元。李某在外地得知后即来信要求分得1万元,张某未给。2015年1月,李某回到本地再次向张某索要,张某给了1万元。2月,张某得知诉讼日时效已过于是向李某索回1万元,李某拒绝,张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判决李某归还张某1万元
B:驳回张某的起诉
C:调解由李某归还张某5000元
D:判决由李某归还张某5000元

答案:B
解析: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6题:

某渔村居民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邻居李某见张某的房子年久失修,难以度过夏季的台风天气,于是支取未到期的存款为张某的房屋进行修缮,花费2000元,但在一次强台风中,张某的房子还是塌了。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李某只能要求张某返还2000元

B.李某有权向张某请求返还2000元及提前支取损失的利息

C.李某无权向张某请求返还2000元及提前支取损失的利息

D.李某和张某共同分摊房屋修缮费2000元及提前支取损失的利息

E.李某无权向张某请求返还2000元,但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提前支取损失的利息


正确答案:ACDE

第7题:

张某承包的西瓜地与李某承包的棉花地相邻.某日,李某在其棉花地中喷洒除草剂.不巧当时正在刮风,张某的西瓜地正好处于下风口.张某遂向李某提出停止喷洒除草剂的要求,因为其除草剂经风吹后,会进入西瓜地,对正在生长的西瓜幼苗十分不利.李某未同意张某的要求.后果然造成张某的西瓜幼苗受害,造成损失1000余元.由此,在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张某的财产权,因其纯系不可抗力所致

B.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C.李某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D.张某的损失应由二人公平分担


正确答案:ABD
[解析]由于张某已经事先告知,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李某的行为属于普通侵犯财产的行为,而非侵犯相邻权的行为,因此,应当由李某赔偿全部损失.

第8题:

甲、乙两农民的耕地相邻,但因时间长久,两地之间的界碑损坏,难以分清各自的耕地范围,因而产生纠纷,向镇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因镇土地管理部门内处理该纠纷的人员与甲比较熟,因而在划分地界时,有偏袒甲方的行为,乙对镇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服。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

A.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为终局性裁决,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A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l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本题选A。

第9题:

张某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张某封阳台,张某支付报酬,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

A:建设工程合同
B:承揽合同
C:委托合同
D:无名合同

答案:B
解析: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包括不动产的修缮和装修。建设工程合同又称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是当事人为完成工程建设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饰活动。为建造一般的临时性平房和小型的家庭装修活动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以本题中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第10题:

李某,1985年1月8日出生;孙某,1973年8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刑满释放。李某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年1月8号晚10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某家偷鸡,孙某进屋盗窃,李某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某刚偷了2只鸡,正在离开时,被张某发现,张某正要抓他们,李某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某趁机逃走。张某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候,后来李某与孙某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走到张家门口,张某刚一起身,李某就向张某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因而死亡。问:李某与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不满1,1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负刑事责任。一般的犯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就应该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周岁的计算,以满周岁生日当天过24时为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发生在其14周岁生日当天,但没过当天24时,因此,李某的法定年龄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2)孙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和刑法理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孙某进屋偷鸡,并且指使李某持枪在门外望风,在被张某发现以后,李某采用开枪的暴力方式,使孙某逃避抓捕。尽管盗窃的数额较小,但同样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3)孙某不对李某的杀人行为负责。从案件发展过程看,两人折回张某家寻找丢失的枪托,但孙某没有杀人的意图,也没有授意李某杀人,而且该行为也不包括在两人一开始的行为故意中。在看到张某以后,开枪杀人完全是李某一人所为。虽然李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完全在孙某的故意范围之外。因此,孙某对李某的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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