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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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

《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

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

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BC三项,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本题中,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规划局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该通知是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因此,《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是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的催告书
D项,《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本案关于强制执行的事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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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区规划局以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区规划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区规划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某公司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参考答案:BD

第2题: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根据案例,该市规划局行为违法之处有( )。

A. 未告知乙公司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B. 要求乙公司四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C. 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D. 未向乙公司送达《通告》

答案:A,C,D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一种行政法上要式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指出催告所依据的行政决定;二是说明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理由;三是重申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四是提出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五是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催告有法定送达规定,要求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因此AC错误。当事人拒不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所以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第3题:

拆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


正确答案:√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获得许可证后,拆迁申请人就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其拆迁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4题:

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详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据此,陈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应由县土地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镇政府无权作出拆除决定。同时依据该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见,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后,陈某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应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强制执行,镇政府更无权强制执行。据此,正确答案为C。

第5题: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该市规划局应当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须载明的事项有( )。

A. 乙公司的名称、地址
B. 强制执行的时间
C. 强制执行的方式
D. 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

答案:A,B,C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第6题:

某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某历史文化古迹区域进行城管执法。区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黄某在古迹区域擅自建房,遂决定拆除该房屋并组织强制拆除。黄某的父亲称,房屋系自己所建,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黄某的父亲和区城管执法局提供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黄某的父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区城管执法局决定拆除房屋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B.黄某的父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区城管执法局决定拆除房屋和强制拆除的行为超越其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C.黄某的父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系自己所建或者自己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

D.区城管执法局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向法院提供证据

E.区城管执法局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正确答案:CE
[答案]:C, E
[解析]:
(1)选项ABE:“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选项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3)选项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7题: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市规划局不应当赔偿的范围有( )

A. 乙公司的违法建筑物
B. 乙公司在乙农庄里的合法财产
C. 乙农庄的经营性损失
D. 受拆迁惊吓的乙公司员工的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C,D
解析: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这类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A为违章建筑,C经营性损失都不可以获得赔偿。行政赔偿一定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并且是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才可以获得。因此B是需要获得赔偿的。侵犯人身权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消除影响、回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D选项,乙公司员工仅仅是受到惊吓而并没有被侵犯人身权,所以不会获得赔偿。所以答案为ACD。

第8题:

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AC
答案暂无

第9题:

(2013年)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达《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B.《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C.《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D.《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答案:B,D
解析:
(1)《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制裁,具有可诉性;(2)《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第10题:

案情:
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30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15年8月30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
问题:
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
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30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
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
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


答案:
解析:
1.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为赵某等30人,被告为区规划局,第三人为甲建筑公司。鉴于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法院可告知原告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2.第二起案件中,原告为甲建筑公司,被告是区规划局和市规划局,赵某等30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法院需要依法通知赵某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减损其合法权益的,赵某等30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3.第一起案件的审理对象是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为两个:一是区规划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4.法院应作出确认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同时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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