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

题目
单选题
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告丁。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即不满足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构成犯罪中止要求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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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中 华会计网 校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承担。根据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和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丙和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

第2题:

甲签发一张支票交给乙,金额为10万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取得的支票金额为12万元(不知道乙和丙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的),丁又将该支票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负责付给10万元。戊已交付给丁12万元货物,其所受损失2万元,应向( )请求赔偿。

A.丁

B.丁和丙

C.丁、丙和乙

D.丁、丙、乙和甲


正确答案:A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乙、丙都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不承担变造的责任,因此,应由丁承担该2万元的责任。

第3题:

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 的是( )。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正确答案:C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和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丙和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
[解题技巧]签章的人应该就其签章时所看到的数额承担责任。

第4题:

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变造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万元负责

答案:C
解析:
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对变造前的金额(2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第5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4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对于本案正确的处理方式为( )。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参考答案:C
解析:《民则意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题中丙反对丁参加合伙,则表明丁不能成为合伙人,既然丁不是合伙人,充其量是个雇佣人员,因此不分担该5万元的损失。

第6题:

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乙。乙提示付款时被拒,则乙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是( )。

A.甲

B.丁

C.丙、丁

D.甲、丙、丁


正确答案:A
解析:这是关于回头背书的规定。乙只能向其前手甲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向其原来的后手丙、丁行使追索权。

第7题:

2007年5月6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7月8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 )行使追索权。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数人和全体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追索。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的持票人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第8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后甲退伙,承担了自己应分担的债务后仍剩8万元债务,应由()承担。

A、甲

B、乙

C、丙

D、丁

E、只由乙、丙、丁承担


参考答案:A, B, C, D

第9题:

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告丁。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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