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方式的区别。

题目
问答题
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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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


参考答案: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的内容是确认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而普通法律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
(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一般法律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民以上的代表,均可提出议案,并只需给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第2题:

下列关于宪法实施的意义说法错误的是( )。

A.树立宪法权威

B.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

C.实现宪法权威

D.宪法的执行和适用


正确答案:D
解析: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树立宪法权威、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实现宪法的演进。

第3题:

宪法解释对宪法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下列关于宪法解释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有的国家其国家元首可以解释宪法

B.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源自英国,我国也是采取这种宪法解释方式,即由全国人大来解释宪法

C.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源自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也采取此方式

D.二战以后推行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设机关来解释宪法,如德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即采由特设机关解释宪法的方式


正确答案:B
「考点」宪法解释的种类「解析」B项不对,我国是由立法机关来解释宪法,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

第4题:

下列法国宪法中,规定把居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有()

  • A、1791年宪法
  • B、1793年宪法
  • C、共和三年宪法
  • D、1848年宪法
  • E、1875年宪法

正确答案:C,D

第5题:

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
A.树立宪法权威
B.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
C.实现宪法的演进
D.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答案:A,B,C
解析:
解析: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树立宪法权威、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实现宪法的演进。

第6题:

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在于()。

A.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B.体现着政府在国家中的地位

C.为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确立准则

D.为公民相互间关系确立准则


参考答案:A, B, C, D

第7题:

将法国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宪法是()

A.1791年宪法

B.1875年宪法

C.1793年宪法

D.1946年宪法


参考答案:A

第8题:

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正确答案:
(1)二者的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范围不同。
    (2)二者的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3)权利实现程度不同。人民不但享有而且还能够完全实现宪法权利,而公民则不然,因为其中的敌人可能由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不能完全实现其宪法权利。
(4)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概念。  

第9题:

(2008年真题)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答案:
解析:
(1)它们的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2)它们的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3)它们的权利实现程度不同。人民不但享有宪法权利,而且也能够完全实现宪法权利,而公民则不同,因为其中的一些人可能由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不能完全实现其宪法权利。
(4)它们的适用对象不同。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概念。

第10题:

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正确答案: 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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