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有()。

题目
多选题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有()。
A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B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

C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

D

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

E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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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颁布的施政纲领有()。

A、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C、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

D、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


参考答案:BCD

第2题:

简述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为加强学生管理而采取的措施。


参考答案:

1.甄别学生的学业程度,严格学籍管理
2.施行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学生组织的教育作用。
3.学生的学习,提倡自主自动学习。


第3题: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新刑种是( )。

A.管制

B.死刑

C.徒刑

D.笞刑


正确答案:A

第4题: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均建立了()法院。

  • A、大行政区
  • B、省
  • C、区
  • D、县

正确答案:A,B,D

第5题:

简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积累的行政管理经验?


正确答案:(1)试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2)加强党对政权的领导、保证行政管理的正确方向。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民族地区民主自治政府。
(4)加强决策咨询,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
(5)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6)实行人民监察制度。
(7)严厉惩治干部的贪污行为,保持行政机关的廉洁。

第6题: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主要有( )。

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B.《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

C.《华北人民施政方针》

D.《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


正确答案:B

第7题:

(  )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D.建国初期


答案:A
解析:
解析: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第8题:

由消灭封建剥削改为减弱封建剥削程度和减租减息为中心的土地立法原则确立于(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战争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D.建国以后


正确答案:B

第9题:

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正确答案:1947年以后,许多老根据地逐渐连成一片,形成了几个大解放区,并成立了各大区人民政府,并先后建立和调整了各大区司法审判制度.现主要介绍东北和华北两区司法制度。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东北各级司法审判机关 ,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东北解放区人民审理案件和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为第三审级。 东北解放的检察机关,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员一至五人。其职权是:
(1)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
(2)其他命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其司法审判机构的建设与东北解放区不同。东北解放区司法审判机构是在打碎日伪政权的审判机关后重新建立的,而华北解放区则是在晋察冀鲁豫两个老根据地司法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原晋察冀和晋察冀鲁豫两个边区政府的高等法院,成立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三审制,即胰司法机关为第一审,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但各直辖市法院采取两审制,如有个别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组成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院,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华北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制度主要内容是:
(1)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
(2)取消诉费;
(3)进一步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4)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判重要的民事案件。裁判研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重大刑事案件;研究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裁判委员会确定之案件,由司法机关制作判决书,正式开庭宣判。
(5)规定上诉制度;
(6)确定刑事复核制度。华北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制度有建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及其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它具有巨大有历史意义。

第10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