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为6个月
原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公告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停止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应当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个月,该规定体现了( )。
A:公平、公正的原则
B:职权法定的原则
C:社会监督的思想
D:运用信用公示制度进行行政监督的思想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