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施工企业向甲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甲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乙将其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甲。丙向甲主张该

题目
单选题
乙施工企业向甲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甲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乙将其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甲。丙向甲主张该债权时,甲仍以质量原因拒绝支付。关于该案中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的债权属于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B

甲可以向丙行使因质量原因拒绝支付的抗辩

C

乙转让债权应当经过甲同意

D

乙转让债权的通知可以不用通知甲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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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乙建材供应商因故将对甲施工企业的2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水泥厂,甲施工企业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对乙建材供应商2万元债权的抗辩权应()。

A、向乙建材供应商主张

B、向丙水泥厂主张

C、向乙或丙主张

D、向丁开发商主张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BD

第3题:

甲将收藏的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限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 )

A、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不得主张解除与甲之间的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不得主张解除与甲之间的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参考答案:A

第4题:

乙公司为建筑公司,为甲公司的某建筑物建设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同意,乙将该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乙、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如果该建筑物工程质量不合格,乙、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该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
D.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是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为当事人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第3句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乙公司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包构成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1句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亦适用于违法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选项C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因此,如果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是发包人,法院可以追加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故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第5题:

乙建材供应商因故将对甲施工企业的2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水泥厂,甲施工企业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对乙建材供应商2万元债权的抗辩权应( )

A.向乙建材供应商主张

B.向丙水泥厂主张

B.C.向乙或丙主张

D.向丁开发商主张


参考答案B

第6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有( )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债权转让和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另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不能向乙交付名画,所以乙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另外,乙可以抗辩甲,则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因此乙可以拒绝丙的付款请求。所以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第7题:

甲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工程竣工后,除丙承担的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外,其他工程验收合格,甲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此引起争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乙、丙应就安装工程的瑕疵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C.甲有权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D.乙有权对该教学楼行使留置权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问题。《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据此可知,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丙应就其完成的安装工程与乙一起向甲承担连带责任。可见,选项A、B正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题中,乙、甲之间的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在乙的履行行为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时,甲只能拒绝支付与不合格的工程相对应的工程款,而不能拒绝支付部工程款。可见,选项C错误。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题中,由于建设工程系教学楼,用于教育这一公目的,故属于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乙不得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故选项D错误。

第8题:

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

A、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不得解除与甲之间的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不得解除与甲之间的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参考答案:A

第9题:

丙欠甲10万元,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甲正为此苦恼,恰好因生意往来甲欠乙10万元并 已届清偿期,甲遂对乙表示要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但故意不告知其巳过时效的情况。乙表 示同意,甲遂通知了丙。当乙向丙主张债权时,被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正好,乙也 因一笔交易欠丙10万元,同时,乙对丁享有到期债权但是怠于履行。已知:丁因出差途中遭遇 车祸,目前享有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可获得10万赔偿款,其他身无分文(生意一直亏损)。乙 见丙拒绝履行债务,自己也拒绝清偿对丙的到期欠款。乙旋即又向甲表示撤销债权让与,要求 甲还款。甲不肯,甲乙二人发生纠纷。
甲、乙、丙三者协议及法律效力的判断错误的一项是()。
A.甲、乙协议将甲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并通知丙,该转让成立
B.甲、乙协议将甲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应经过丙的同意
C.乙有权向丙主张债权
D.丙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可以同时对抗甲和乙,有权拒绝清偿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 见,债权让与只需通知,无须取得债务人同意。故本题答案选B。

第10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经过乙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丁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丙也未向丁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可以追加乙为第三人
D.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可以追究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责任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讲解:《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题中,乙公司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丁公司,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是,甲大学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则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相关事由,故A、B两项错误。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故C项正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D项正确。注意,在此司法解释出于保障建设工程款与工程质量的需要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原理让位于解决问题的实用主义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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