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有()

题目
多选题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有()
A

签订协议方法

B

直接管制方法

C

经济刺激方法

D

停业整顿方法E.处以罚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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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有()

  • A、签订协议方法
  • B、直接管制方法
  • C、经济刺激方法
  • D、停业整顿方法E.处以罚金的方法

正确答案:B,C

第2题:

下列对编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表述正确的是()

  • A、应根据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 B、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 C、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 D、各地方不需要编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 E、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各法律之间、部门之间的重叠、矛盾或冲突

正确答案:A,B,C,E

第3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仅适用于立法的过程中,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方法论基础。


正确答案:正确

第4题:

简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目的。


正确答案: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二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以及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5题:

分析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主要方法的利和弊?


正确答案: 主要方法为命令控制型方法和经济刺激型方法。
命令控制型方法
利:管制手段的环境效果具有较大的确定性、有一些法律控制力度大
弊:
政府为了有效地控制各种类型的污染源排放,必须了解数以千计的产生污染的产品和活动的控制信息。这样信息需求量太大,实际上难以支持。
为了对新的环境状况和变化作出反应,政府需要根据逐个生产工艺或产品制定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需要大量工程和经济方面的数据,且一般需要数年时间完成。一旦采用这种规定,政府很难对新技术的采用作出及时反应。
直接管制很难考虑企业间的技术差异或污染物处理边际费用差异,执行统一管制或排放标准
相对于排污收费或排污权交易来说,既浪费又昂贵。而控制费用越高,招致的阻力、拖延甚至否决的可能性也越高。
由于目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成千上万个小型分散的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止问题,管制机构发现这些污染问题很难借助于传统的管理手段加以解决。
经济刺激型方法
利:间接作用于政策对象
弊:诉讼费用或交易费用可能很高;法院裁决可能过严;环境问题的扩散性;环境损失的滞后性

第6题:

简述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


正确答案: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末端管制即直接对污染物排放作出规定;全程管制即通过生产投入或消费的前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数量予以规定,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市场刺激方式即依据科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非市场性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金,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第7题:

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

  • A、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
  • B、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承担消费除影响的一部分费用
  • C、直接管制方法
  • D、经济刺激方法

正确答案:A

第8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本性原因是()

  •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和明确性
  •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特殊性
  • C、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体系已经形成
  • D、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正确答案:A

第9题:

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应当广泛采用的是:()

  • A、许可证制度
  • B、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C、经济刺激制度
  • D、排污收费制度

正确答案:C

第10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关系如何?


正确答案: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之中必须规定或体现,并贯穿于全部法律规范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前者仅适用于立法的过程中,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方法论基础。而后者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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