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的一贯立场是崇尚()。

题目
单选题
萨维尼的一贯立场是崇尚()。
A

习惯法

B

自然法

C

立法

D

法典编纂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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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法律发展的三阶段论(萨维尼)


参考答案:

萨维尼得出法律发展的所谓三阶段论:一个民族的习惯法、经法学家改造过的学术法和立法。第一阶段是法律的“政治”要素,法律的原则并不存在于立法之中,而是存在于“民族的信仰”之中。第二阶段是在政治要素中加入了法学家的“技术”要素。这个阶段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最高峰,也是法典化可行的时代。第三个阶段是随着民族的衰落,法律不再有民众的支持,而成为小集团的财产。而当这种技术也丧失之后,民族的个性也最终消亡。


第2题:

崇尚成功,忽视道德内涵是高马基雅维利主义者一贯的思想准则。()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3题:

萨维尼认为,法律发展的第一阶段是()。


参考答案:习惯法

第4题:

论萨维尼关系本座说。


正确答案: 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
1)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2)他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3)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4)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当然,萨维尼的方法也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但瑕不掩玉,萨维尼确实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第5题:

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信纸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正确答案:正确

第6题:

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参考答案:

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绕过法则区别说学者们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受理,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萨维尼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各种冲突规范。因为在他看来,内外国法律既然是平等的,而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萨维尼的伟大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尽管当时他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并在确定这种本座时,也常常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不过他到底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并且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虽然又相继提出了“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但在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其次,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最后,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第7题:

提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概念的是()

A、萨维尼

B、孟西尼

C、布鲁歇

D、斯托雷


参考答案:C

第8题: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参考答案:

14世纪产生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
(1)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2)他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3)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4)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当然,萨维尼的方法也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但瑕不掩瑜,萨维尼确实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第9题:

萨维尼的一贯立场是崇尚()。

  • A、习惯法
  • B、自然法
  • C、立法
  • D、法典编纂

正确答案:A

第10题:

简述萨维尼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的思想。


正确答案:萨维尼认为法是由各民族历史发展所决定的民族共同意志,或者说是民族共同信念的反映,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他反对纯理性的推理,主张应从历史的初期,从实在法的起源来证明法律精神的存在。这种精神如同民族的性格和情感一样,蕴含在历史之中。考察人类历史的初期可发现与特定人民相联系的法律,这些法律如同语言、生活方式和制度安排在一起,他们自然地融合在一个整体之中,这个整体就是特有人民的的共同信念和内在的意识。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及其性格的有机联系,同样表现于时代的发展过程中。每个民族必然有特定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有游离于特定民族的、带有一定普遍意义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