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华侨甲是女童乙的舅舅,甲很疼爱乙,打算收养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题目
多选题
归国华侨甲是女童乙的舅舅,甲很疼爱乙,打算收养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乙必须相差40周岁

B

甲必须无子女

C

乙必须未满14周岁

D

乙的生父母必须无力抚养乙才能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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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于1990年收养乙,当时乙6岁。十几年来,甲抚养乙长大。2007年,乙遇到女友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若收养关系解除后,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则甲仍有权要求乙给予生活费 B.甲有权要求乙补偿乙受抚养期间的生活费 C.甲有权要求乙补偿乙受抚养期间的教育费 D.甲因此事感觉生活无望,极度痛苦,几度自杀未成功,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补偿其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


正确答案:ABC
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本案例中,乙遗弃甲,属于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乙应当补偿其受抚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且如果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乙仍然有义务给付甲生活费。所以ABC正确。至于D项无法律依据,不当选。

第2题:

甲系公司经理,有一子一女。甲弟乙(单身)38周岁时与甲签订收养协议,收养甲5周岁的女儿丙,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两年后乙结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甲不同意。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
B.甲、乙之间的收养协议适用合同法
C.甲不具备送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
D.乙不具备收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选项错误。乙与甲是兄弟,所以乙收养甲的子女适用特殊收养关系中的一种,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所以C、D 选项错误。甲乙的收养协议有效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A选项正确。

第3题:

甲收养了乙的女儿丙之后,又与乙女结婚,此时甲与丙的身份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与丙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B.甲与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C.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甲与乙结婚而自动解除

D.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甲与乙离婚而自动解除


参考答案:C

第4题:

甲收养了乙的女儿丙之后,又与乙女结婚,此时甲与丙的身份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与丙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 B、甲与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 C、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甲与乙结婚而自动解除
  • D、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甲与乙离婚而自动解除

正确答案:C

第5题:

甲、乙共谋夜晚抢劫丙,二人商定甲堵住胡同口,乙守候在胡同里。丁进入胡同,甲不便将这一情况通知乙,乙因胡同黑暗没看清来人是丁,以为是丙即下手抢劫,在丁反抗时,乙暴力致丁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B:甲不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C: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D: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正犯责任、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详解:AB选项是对向型选择题。本案中,乙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甲也要负责。共同正犯中同一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出现犯罪结果,都应认为犯罪既遂。重要提示:结果加重在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是有特殊性的,考虑到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罪行为存在密切联系。在共同犯罪场所,只要共犯人对基本犯罪成立共犯,对任意共犯人造成加重的结果,都要承担共犯的责任,不能认为是过限行为。如果是抢劫过程中,又强奸妇女,则另共犯人不承担强奸罪责。

第6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半个月内完成女童服装l00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女童服装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女童服装;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

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正确答案:C
[考点]承揽合同
C。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依该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还是承揽人提供来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依该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承揽人并不享有对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本题C项正确。

第7题:

甲的儿子乙患有严重精神病,甲为了让乙留下子嗣,而将女子丙绑回家中,并协助乙强奸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B.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从犯,乙是主犯
C.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
D.甲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D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即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与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ABC选项错误。在本案情况下,甲不过是把精神病人乙当作犯罪的工具实施自己的犯罪,这种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在理论上被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形:(1)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实施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实施犯罪。D选项正确。需注意:关于共同犯罪理论,法硕考试和司法考试有着重大差异,本题即是其中一例,请考生在作答时务必坚持法硕考试的观点。

第8题:

甲与妻子乙感情不好,打算与其离婚,但乙不同意。甲由此产生杀乙的念头。某日,甲与乙约定上山打猎,出发前甲边检查猎枪边与乙交谈,不经意将枪口朝向了乙,恰巧猎枪走火击中乙致其死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一项?( )

A、甲为故意

B、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C、甲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D

第9题:

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 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第10题:

经常居住于美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儿童,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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