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
(1)“一读”——由立法会的书记员在立法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
(2)“二读”——包括解释和辩论两个阶段。解释完后,立法会可将有关法案提交法案委员会作深入研究。经过辩论后,如立法会大多数议员在原则上均支持这个草案,便可通过“二读”。
(3)“三读”——草案通过“二读”后,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三读”通过后,由行政长官签署,条例便在下一期《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报》的“法律副刊第1号”上公布,条例即生效。
第2题:
简述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程序。
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立法准备阶段,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三是立法完善阶段。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度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
(二)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
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
第3题:
A、立法权集中于君主之手
B、无法定程序可言
C、民刑不分
D、实体与程序不分
第4题: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在于:()
A、行政立法的表现形式为法律
B、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属于行政立法的产物
C、权力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效力等级高
D、权力机关立法的程序严格
第5题:
简述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的区别。
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
第6题:
简述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第二,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
第三,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第7题:
简述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的区别。
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
第8题:
简述立法与法的制定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法的制定”比“立法”表示的意思要具体些,富有动感和实体感些;“立法”比“法的制定”表示的意思要抽象些、笼统些、整体化些,也更富有内涵。所以,凡涉及抽象、笼统、整体化之类的问题或事项时,宜使用“立法”;涉及较具体、局部和富有实体感的问题或事项时,“立法”和“法的制定”则都可以使用,后者还可以较前者多用;至于涉及与法的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等相对应的问题或事项亦即产生新法的问题或事项时,仍宜用“法的制定”。
第9题:
简述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的区别。
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
第10题:
简述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