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有一子张飞龙,一女张玉凤,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张飞龙有一女儿,张玉凤有两个儿子。张某一直单独生活。2008年张玉凤因

题目
单选题
张某生有一子张飞龙,一女张玉凤,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张飞龙有一女儿,张玉凤有两个儿子。张某一直单独生活。2008年张玉凤因车祸去世,张某十分悲痛,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大笔遗产。这些遗产该如何继承?()
A

张飞龙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

张飞龙、张玉凤均有权继承,但因张玉凤已死,其份额由配偶张玉凤之夫继承

C

张玉凤先于张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D

张某生前十分疼爱张玉凤,其遗产应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遗产的继承问题。这类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分析继承的方式属于哪种方式,即: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2)分析继承人有没有继承的权利。
(3)分析可供继承的财产。
(4)遗产分配,要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玉凤的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份额,选项C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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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的家庭成员有:单独居住的父母,已经分家单独居住的哥哥一家,张某已经成年但因智力障碍二级残疾的儿子,张某配偶,因家庭生活困难,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下列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

A、张某父母

B、张某哥哥

C、张某嫂子

D、张某儿子


答案:D

第2题:

张英76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配偶、父母均已逝世。张英长期与女儿张兰共同生活,后张兰因病去世。张英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张强有一子。张亮婚后无子女。2007年张英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张凤英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张凤英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张英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张兰、张强、张亮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张亮在张英去世后病故,后于张英死亡,张亮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张兰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张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张强、女婿及张亮的妻子原则上各得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一些。

第3题:

问: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吗? 张某,61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张为,女儿张丽。儿子张为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在省城工作,并娶妻成家。张某考虑到儿子在省城工作,回家不方便,为了与妻子老了有人照顾,就有意让女儿在同村找对象,结果也如愿。88年,女儿与本村一个名叫刘兵的青年结婚。由于张某夫妇身体多病,因此,女儿、女婿基本上与他们一起生活。女儿张丽婚后生有一女儿。97年张丽患癌症不幸死亡。由于张为在省城,离家远,难以经常回来照顾老人,而老人本来身体就不好,加上因失女的打击,身体更差,这样,刘兵与自己的女儿也就一直与岳父母住在一起,承担起服侍、照顾、扶养两位老人的责任。2002年2月,张某的妻子病故。2005年,张某也病故,留下3间楼房及其它一些财物。张为回家处理丧事后,觉得妹夫刘兵这些年照顾自己的父母辛苦,就从办理父亲丧事节余下的礼金中给了他2000元钱,房屋等财产则全归自己。对此,刘兵不服,说自己和女儿都有继承权,双方为此发生继承纠纷。请问刘兵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正确答案: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中,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只要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就有权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共同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中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刘兵在妻子死亡后,依然与岳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承担着两位老人生活起居的照顾、扶养的主要责任,所以,依法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同时,刘兵的女儿由于其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而亡,她也是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第4题:

张某看到自己的儿子张肖勇(18岁)晚上独自出门,就暗中跟踪。张某看见儿子进入了一家仓库,心中着急,但怕别人逮着儿子,就在仓库外替儿子望风。张肖勇从仓库中拿着一些洋酒出来,张某就叫过来儿子一起回家,然后在家中狠狠教训儿子,今后不准再有盗窃行为,査明张肖勇盗窃的洋酒价值2.5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和儿子张肖勇构成了共同犯罪
B.张肖勇构成了盗窃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了片面共犯
D.张某属于从犯


答案:A,C,D
解析:
张肖勇盗窃时虽然和父亲张某没有意思联络,也不知道张某正在替自己望风,但张某知道儿子张肖勇正在实施盗窃,并实施了望风的帮助行为,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张某处于从犯地位。

第5题:

张某有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二人均已成家,并各育有一子,张甲在2002年发生意外身亡,张某在2003年也过世,未留遗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遗产归张乙所有

B.张甲的妻子可以代张甲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甲的儿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D.张甲的儿子继承张某的遗产是转继承


参考答案:C

第6题:

张某生有一子张飞龙,一女张玉凤,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张飞龙有一女儿,张玉凤有两个儿子。张某一直单独生活。2008年张玉凤因车祸去世,张某十分悲痛,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大笔遗产。这些遗产该如何继承?( )

A.张飞龙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张飞龙、张玉凤均有权继承,但因张玉凤已死,其份额由配偶张玉凤之夫继承

C.张玉凤先于张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应代替其母张玉凤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D.张某生前十分疼爱张玉凤,其遗产应由张玉凤的两个儿子继承


正确答案:C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玉凤的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份额,选项C为正确答案。

第7题:

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儿子张大随王某共同生活,后来张某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张二,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年仅8岁,随张某和李某生活。张某后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长达3年,上述所有子女均已成年。张某被宣告死亡,张某的汽车被张二继承,张二将之卖给刘某。下列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李某有权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B.张某若被宣告死亡,张大、张二以及李某的女儿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某若又出现,只要李某未再婚,无论李某是否愿意,二人的婚姻关系均自动恢复

D.张某若又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汽车


参考答案:B

第8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答案】AC

  【考点】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李某可以依据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继承人李某在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要等办理完过户登记后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9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E.李某不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答案:A,C
解析:
AE两项,《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张某已经通过遗嘱将房产处分给李某,因此,李某可以通过张某遗嘱继承该房产。
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因此,丙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对张某遗嘱处分之外的遗产主张权利。
CD两项,《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在张某死亡时继承人已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第10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元的存款。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意外不治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下列人员中,可以继承田某遗产的有( )。

A.二儿子
B.女儿
C.小儿子
D.小儿子之女
E.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定继承。二儿子、小儿子、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A、B、C正确。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即发生转继承。此时小儿子之女是小儿子的继承人,其继承的是小儿子的遗产,而非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D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的是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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