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行使代位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确定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必须届清偿期.二.债务人不履行其到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代位权的客体应当适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其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其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四,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它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其五,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已着手实行代位权并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要视情况而定:如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对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如因其它事由取得的抗辩可以对抗债权人,例如对债务人的清偿等.其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2题:
简述婚姻效力的概念
是指男女因婚姻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随着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随婚姻关系消灭而终止。广义概念是在诸多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概念是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法律后果。
第3题:
第4题:
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第5题:
简述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概念及法律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第6题: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7题: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效力。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第8题: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3)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第9题:
简述普通承兑的概念及效力。
第10题:
简述代位权及其行使时注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