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

题目
单选题
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杜某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杜某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杜某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A

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

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

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给予拾得人所要求的报酬

D

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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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黄田在乘坐地铁时拾得一个手提箱。黄田在车厢内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将箱子交到地铁管理处,等待地铁管理人员进行失物招领。但是,次日黄田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黄田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手提箱,便去寻找失主,将地铁进行失物招领的事情告诉了失主,但在黄田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

D.归还拾得物,无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


正确答案:ABD
「考点」拾得遗失物
「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另外,《物权法》第112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本题中黄田应归还拾得物。另外,失主作为悬赏广告人应履行其诺言,黄田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因此A、B、D为错误的说法。

第2题:

杜某在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杜某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把皮包返还给失主。但杜某在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杜某应当:

A.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 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归还拾得物,无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

D.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 元的酬金


正确答案:D
[考点]悬赏广告效力 
[答案及解析]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故杜某负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享有请求失主支付酬金的权利,D项正确。

第3题:

杜某,15岁,智力超常,某科技大学少年班学生。杜某的全部生活费用、学费均由自己设计电脑程序出售获利后支付而不需要其父母负担。在一次技术成果交流会上,杜某设计的一个电脑程序被一公司以20万元购买。杜某当即将其中的5万元捐给当地的社会福利院。关于杜某捐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杜某的行为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B.杜某的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

C.杜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杜某的行为经其父母追认后是有效行为


正确答案:AD

第4题:

王小帅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发票、现金等财物。王小帅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王小帅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千元”。王小帅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王小帅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小帅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有( )。

A.无偿归还拾得物

B.无偿归还拾得物,但无仅获得报酬

C.归还拾得物,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和费用

D.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千元的酬金


正确答案:D
《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本题中,失主已经刊登了悬赏广告,则应当向拾得人履行给付酬金的义务。

第5题:

杜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陈某、其妻李某和两个孩子杜甲、杜乙继承,当时李某已怀有身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3万元。胎儿出生后1天后不幸夭折,这3万元应如何处理?( )

A.由李某继承

B.由陈某继承

C.由杜甲、杜乙继承

D.由李某、陈某、杜甲、杜乙继承


正确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胎儿出生前为胎儿保留的3万元遗产份额的归属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即如果胎儿正常出生,则该笔遗产归婴儿(胎儿出生后即成为婴儿)所有,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这3万元自然作为婴儿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那么胎儿便没有资格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这3万元遗产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1天后不幸夭折,李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3万元。故答案为A。

第6题:

如杜某向T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BC
[考点]无权占有、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本题中,王某将房屋出售给丁某,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虽然王某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因此并没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效力,王某依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小王继承了王某的全部遗产,在王某死后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杜某。而小王与杜某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杜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丁某虽然与王某事先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即丁某只能对王某行使抗辩权,对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杜某不能行使抗辩权,因此丁某占有房屋对于杜某来说没有任何的法律原因,杜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即本权人,有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
但是,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因为《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王某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于“2007年5月20日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由于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所以叶某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而王某的继承人小王于“2007年6月”才将该房屋卖给杜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是在租赁期问,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杜某成为所有人后,叶某仍然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选项AB考查的仍然是无权占有的效力,考生很容易受到上题的干扰,认为丁某是有权占有人。实际上,在这里大家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对于王某与小王来说,丁是善意的占有人,但对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杜某来说,这种依靠合同债权保有的占有对其并不具有对抗性.因此,丁某的占有成为了~种无权占有。

第7题:

司机杜某于某日驾驶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行至一下坡处时,将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赵某、卢某撞倒。卢某当场死亡,赵某身受重伤。杜某赶紧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在去医院的途中,杜某见四周无人,遂将赵某扔在僻静的桥下,自己仓皇逃走。后赵某由于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杜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

B.杜某的行为构成数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C.杜某的行为构成数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D.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主张: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本题中,杜某因违章超速驾驶,是基于一个犯罪过失,实施一个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来,牡某将赵某弃之桥下致其死亡,杜某此时主观上有杀害赵某的间接故意,客观上有杀害行为(不作为),造成了赵某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本题中杜某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而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只是对杜某量刑时的一个考虑情节。

第8题:

王小帅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发票、现金等财物.王小帅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王小帅见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千元”.王小帅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王小帅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依《物权法》的规定,王小帅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

A.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但无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支出的费用

D.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千元的酬金


正确答案:D
5.答案: D 考点: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讲解:《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王小帅有义务归还原物,但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其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因为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王小帅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其承诺的报酬。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第9题:

某日,韦某被杜某打了一顿,韦某回家后找了他的两个朋友商量对杜某进行报复。次日,韦某带上他的两个朋友将杜某打成重伤。韦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过失伤害

D.故意伤害


正确答案:D
解析:韦某在非法侵害之后的某个时间里报复侵害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事后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10题:

2005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失脚坠下山崖摔死。对于该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 )。

A.杜某承担

B.刘某承担

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D.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


正确答案:B
B。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和风险转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由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6月8日为耕牛的交付时间,在此之后,耕牛坠崖摔死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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