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
①意思自治原则
②客观标志原则
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④合同自体法
第2题:
论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1)首先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在普通法国家第一个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判例产生于英国,而意大利1865年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上明确接受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提高到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高度。此后,各国以即不少国际公约也都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它是当代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一)对于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的法律,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即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示将会适用的法律以及有法院自由裁量。
(二)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选择。
(三)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承认默示选择,某些国家有限度的承认默示选择,只有少数国家只承认默示选择,不承认任何形式的默示选择。
(四)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这是目前的普遍观点,至于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则存在较大争议。
(2)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示,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缺陷在于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减损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影响案件的公正。特征性履行方法的概念(略)。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缺陷在于其范围太窄,不能覆盖许多类型的合同,降低了付款方适用法律的重要性;而且因为特征性履行并不总是容易确定,其适用也并非易事,因而一样会出现结果的不确定性。正因为这两种方法都有缺陷,因此实践中通常都把二者结合起来使用,即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然后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
第3题:
A、以缔约地法为合同准据法阶段
B、以履行地法为合同准据法阶段
C、以意思自治决定合同准据法阶段
D、以合同当事人属人法为合同准据法阶段
E、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第4题:
在确定法定继承准据法时,采用分割制的国家有()
第5题:
在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的确定上,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分割制。()
第6题:
1985年海牙,《关于信托准据法及其承认公约》关于信托准据法的确定采用()
A.公共秩序保留
B.分割的方法
C.强制规则
D.反致
第7题:
简述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
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一学说自法则区别说产生后直至16世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期间,一直在合同法上占据统治地位;
(2)依“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即,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种从主要依缔约地等空间场所因素转变到主要依当事人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转变,应该说完全是以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极力标榜的“契约自由”为契机的;
(3)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最有影响的是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和合同自体法说三大学说。
第8题:
对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
A.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缔约地法
B.适用合同准据法
C.选择适用合同准据法或缔约地法
D.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第9题:
合同准据法分割论
第10题:
巴托鲁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