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法官赵某在审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因其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而退出审判活动。这体现了诉讼法的()。

题目
单选题
某法院法官赵某在审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因其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而退出审判活动。这体现了诉讼法的()。
A

回避原则

B

合议制原则

C

公开审判原则

D

两审终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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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此时,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莱和赵莱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莱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正确答案:CD
75.答案: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

第2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此时,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已的事实男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正确答案: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

第3题:

某法院法官李某在审理一起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因其弟弟是其中一方的当事人之一而退出审判活动,这体现了诉讼法规定的( )。

A.合议制

B.两审终审制

C.回避制度

D.公开审判制度


参考答案:C

第4题: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答案:C
解析:
【考点】法官释明权;执法为民【详解】释明权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上的含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但是,由于实务中对哪些问题需要释明、如何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较难掌握,操作不当就易于出现纠问式的庭审、职权的探知或诉讼辅导等有悖于法官中立的情形,加之行使释明权往往意味着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援助,对方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所以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格外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据此,A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因此,B选项不应选。C选项中,当事人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此时法官有权对该方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执法为民要求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D选项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是对一方当事人的援助,对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公平,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5题:

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AD

第6题:

200918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该规定严禁之列?(    )

北方某省高级法院田法官给承办自己老家小学工程质量纠纷案的某基层法院孔法官打电话,希望尽快审理该案以不影响学校按时开学

中部某法庭许法官在下乡巡回审理纠纷案件时与代理人、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主任等人一起在原告家边喝酒边调解,并在返回时收下被告赠送的5斤土豆

西北某基层法院包法官隐瞒正在办理的伤害案被告人是其同父异母兄弟的实情继续审案

东部某中级法院周法官指定由环球拍卖公司主持拍卖涉案的五套房屋


答案】ACD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解析】选项A、C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选项B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选项D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7题:

法官王某下班途中目睹了一起抢劫案件的经过,该案后起诉到王某所在法院,那么()。

A.王某既可以作为法官也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

B.王某既不可以作为法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

C.王某应作为法官审理本案

D.王某应作为证人作证


参考答案:D

第8题:

下列哪项是审判人员赵某的法定回避理由()。

A.赵某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邻居

B.赵某之妻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同事

C.赵某曾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

D.赵某五年前曾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一起吃饭


参考答案:C

第9题:

法官有下列哪种情形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法官钱某被确定为不称职

因工作需要,甲县人民法院将法官赵某从民事审判庭调至本院执行庭,赵某拒绝

法官孙某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已达10

法官李某不履行法官义务


答案:B

[解析]参见《法官法》第40条。

 

第10题:

共用题干

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
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
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
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
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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