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质给乙以担保债权,后来得知乙很不爱惜电脑,则甲有权怎么办?()

题目
多选题
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质给乙以担保债权,后来得知乙很不爱惜电脑,则甲有权怎么办?()
A

要求乙妥善保管

B

要求将电脑提存

C

要求提前清偿债权以返还质物

D

若电脑毁损,则要求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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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需要一台电脑,便到乙电脑城购买。由于乙电脑城暂时缺货,甲便先向乙电脑城预付了电脑款2000元,商定两天后来取货。甲回到家,发现一远房亲戚来家做客,并带给自己一台电脑。甲便决定不再从乙电脑城买电脑。第二天,在甲前往乙电脑城要求退款的途中,丙违章开车,将甲撞死。

请问:

(1)在本案中,有哪些民事法律事实?

(2)分析这些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


参考答案:

民事法律事实必然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可以将题目中发生的事和作出的行为一一列举,然后找出符合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最后再从中选出民事法律行为。
(1)在本案中,存在如下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甲乙之间买卖电脑合同法律关系;第二,甲的亲戚赠与甲电脑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丙将甲撞死的侵权法律关系。
(2)在这些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甲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以及甲的亲戚和甲的赠与合同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的是丙将甲撞死的侵权行为。


第2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将自己的电脑出质给乙,电脑有严重的缺陷,甲没有告知乙。乙在接受该质物时,知道电脑有很严重的缺陷仍然接受。此时当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时,质物因严重缺陷无法变卖清偿债务的责任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和乙分担

D.甲乙均不承担


参考答案:B

第3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D
解析:(1) 选项A: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 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 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第4题:

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
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

第5题:

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质押给乙。下列何种情况,质押权不能设立?( ) A.甲乙约定电脑由甲代为保管 B.甲将电脑让乙搬走3天后,乙又将电脑送还给甲 C.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乙继续占有电脑 D.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第三人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丙继续占有电脑,甲要求丙租期届满后返还电脑给乙


正确答案:A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质物交付后,质权人又返还质物于出质人的,质权存续,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6题:

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质给乙以担保债权,后来得知乙很不爱惜电脑,则甲有权怎么办?()

A.要求乙妥善保管

B.要求将电脑提存

C.要求提前清偿债权以返还质物

D.若电脑毁损,则要求乙赔偿


参考答案:A, B, C, D

第7题:

甲、乙系同事,甲出资3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6个月后,甲发现电脑不见了,乙告知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但实际情形是,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6000元.后因乙到期无力还款,丙以65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丙对乙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甲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丁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10.【答案】A 【考点】 质权的善意取得【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规定的为质权的善意取得.题目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质权.之后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丙有权将电脑变卖,丁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据此,A正确,B、c、D错误.

第8题:

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指示交付。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所以买卖合同的受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而合同法又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答案D

第9题:

甲乙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其中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之后甲因为结婚而将电脑出质于丙,对此甲并未告知乙。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电脑卖与丁。2个月后,乙得知事实真相。与丙、丁发生纠纷,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在本案中,丙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在本案中,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对乙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在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在本案中,丁不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以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在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其出卖电脑的行为系行使质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所以买受人丁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的行为不是善意取得。因此,选择A项。

第10题: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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