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第2题: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第3题:
第4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
A.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B.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C.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D.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第5题: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产生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或适当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6题:
简述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7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1)须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3)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4)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第8题:
第9题:
简述票据更改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