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的是()。

题目
单选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的是()。
A

晋律

B

魏律

C

北齐律

D

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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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魏律》中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B.《北魏律》中开始正式规定“官当”制度C.《北齐律》中最早确立了“准五服制罪”制度D.《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


正确答案:ABD

曹魏时期的《魏律》最早规定了八议,A正确。“官当”最早出现于北魏律中,B正确。《晋律》在刑名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C错误,D正确。正确答案为ABD。

第2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对后世封建法制有重大影响的刑法原则有()。

A.八议

B.官当

C.准五服以制罪

D.重罪十条

E.秋冬行刑


参考答案:A, B, C, D

第3题:

下列哪个是属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原则?( )A.确定刑事责任的年龄B.“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C.连坐D.亲亲得相首匿


正确答案:B


第4题:

“准五服以制罪”首次确立于(  )。
A.《泰始律》
B.《北齐律》
C.《北魏律》
D.《曹魏律》


答案:A
解析:
解析:《晋律》又称《泰始律》,“服制定罪”最早规定在《晋律》。

第5题:

共用题干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具体表现为、()
A、“八议”入律
B、“官当”制度确立
C、“重罪十条”的产生
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答案:A,B,C,D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第6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包括()。

A.首创“八议”、“官当”制

B.确立“准五服以制罪”

C.确立“重罪十条”

D.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E.区别律与令的不同


参考答案:A, B, C, D, E

第7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重大发展,其中确立这一时期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制度有( )

A.官当
B.准五服以制罪
C.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D.春秋决狱

答案:A,B,C
解析:
春秋决狱是汉代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制度,不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

第8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的是( ).

A.《泰始律》

B.《北齐律》

C.《北魏律》

D.《新律》


正确答案:A
《泰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在刑罚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第9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重大发展,其中确立于这一时期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制度不包括、( )

A.会审

B. “官当”

C.“准五服制罪”

D.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内容。 而秋审是清代的一项制度,因此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第10题:

首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是(  )。
A.《晋律》
B.《唐律疏议》
C.《北魏律》
D.《北齐律》


答案:A
解析:
【精解】《晋律》首次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服制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将亲属关系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等。其中,斩衰亲指的是父母;齐衰亲指的父母之下的亲属,如兄姐;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缌麻亲是指同一高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深远,直至明清。故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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