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法的价值同法的功能,法的作用的区别。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其一,法的价值是个观念性范畴,是可能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概念;法的功能是个制度性范畴,是法所固有的、内在的、稳定的属性;法的作用是社会主体希望法对实际生活发生影响的力量,它是法的外在的、动态的属性。其二,法的价值可以存在于一定的法、法制和法治运作之前;法的功能与法、法制和法治的存在相伴而行;法的作用只有在法、法制和法治运作之后才能得见。
第2题:
简述法和道德的区别。
(1)归属的范畴不同。(2)产生的条件不同。(3)表现的形式不同。(4)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5)实施的方式不同。(6)发展的前途不同。
第3题: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区别。
第4题:
简述政策哭诉法、政策利用法和政策规避法的含义。
第5题:
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第6题:
简述法和政策的区别。
(1)制定的主体和方式不同。(2)实施的方式不同。(3)表现的形式不同。(4)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不同。(5)稳定性和灵活性程度不同。
第7题:
简述立法与法的制定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法的制定”比“立法”表示的意思要具体些,富有动感和实体感些;“立法”比“法的制定”表示的意思要抽象些、笼统些、整体化些,也更富有内涵。所以,凡涉及抽象、笼统、整体化之类的问题或事项时,宜使用“立法”;涉及较具体、局部和富有实体感的问题或事项时,“立法”和“法的制定”则都可以使用,后者还可以较前者多用;至于涉及与法的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等相对应的问题或事项亦即产生新法的问题或事项时,仍宜用“法的制定”。
第8题:
简述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第9题:
第10题:
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