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家住某市甲区的赵某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王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380平方米的

题目
问答题
案情介绍: 家住某市甲区的赵某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王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38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赵某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赵某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王某某不同意出卖。赵某某将房价款l5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王某某仍不同意出卖。后王某某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与新叶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赵某某为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王某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赵某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赵某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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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五、(本题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第2题:

魏某、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魏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市A区。后魏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魏某搬至甲市B区居住,12岁的魏某某由王某抚养并监护。后王某改嫁,搬至甲市C区居住,儿子魏某某搬至位于甲市D区的姥姥家居住。两年后,魏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儿子魏某某的监护权。请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法院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魏某某在甲市D区居住两年,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案选D。

第3题:

张馨在新世纪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拿到父母家使用时由于高压锅封的不严导致爆炸,张馨和家人全部受伤,财产损失也很严重。张馨家住甲区,其父母家住在乙区,新世纪商场位于丙区,高压锅的生产商蒙尼公司位于丁区。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 )。

A.甲区

B.乙区

C.丙区

D.丁区


正确答案:BCD
《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该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丙区是产品销售地;乙区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丁区是被告住所地。因此,以上各区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而甲区作为原告住所地,该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第4题:

案情介绍: 家住某市甲区的赵某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王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38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赵某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赵某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王某某不同意出卖。赵某某将房价款l5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王某某仍不同意出卖。后王某某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与新叶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赵某某为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王某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第5题:


董某某、宋某某(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06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事实一)


后来,董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上学,上学期间与被害人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董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13年董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董某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董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13年10月9日中午,董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董某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董某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实二)


讯问过程中,董某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董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董某某轻伤。(事实三)


在这种情况下,董某某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董某某在2012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董某某同意。董某某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董某某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董某某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董某某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董某某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的董某某和宋某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是否适用禁止令?


2.事实二中的董某某构成何罪?如果判处死刑,是否适用死刑限制减刑?


3.事实三中的丙丁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4.事实四中的董某某构成何罪?




答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适用禁止令。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2.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适用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丙、丁对董某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4.董某某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董某某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董某某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董某某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法理分析】


1.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均为初犯,考虑到被告入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3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2.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董某某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董某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侦查人员丙、丁对董某某进行殴打,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将董某某打成轻伤的状况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转化犯要求造成伤残,一般指重伤以上。


4.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事先是否在被害人的占有之下。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停在路边的汽车即使没有上锁,也由他人占有,董某某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董某某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争议,但是否是转化型抢劫却值得商榷。我们认为是抢夺过程中的犯意转化:即先有抢夺故意,抢夺不成,为了夺取财物而使用暴力。争议的核心是:董某某将乙骗下车后发动汽车,是否已经占有了乙的财物。如果认为已经占有了,那就是转化型抢劫;如果认为还没有占有,董某某是使用拖拉被害人的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取走财物的,这种拖行方式宜认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董某某的行为直接构成《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


第6题:

(四)

甲市A区的王某与张某、赵某于2003年8月1日分别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两间平房出租给张某、赵某,租赁期为三年,每间平房每月租金500元。租赁半年后,张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郑某,自己搬到甲市C区居住。赵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了孙某,自己搬到了甲市D区居住。二个月以后,上述转租情况被王某知道,王某找到张某、赵某后,提出不同意转租,并认为张某、赵某违反了租赁合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王某的请求被拒绝后,遂诉至人民法院。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76.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甲市C区

D.甲市D区


正确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诉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诉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7题:

魏某、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魏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市A区。后魏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魏某搬至甲市B区居住,12岁的魏某某由王某抚养并监护。后王某改嫁,搬至甲市C区居住,儿子魏某某搬至位于甲市D区的姥姥家居住。两年后,魏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儿子魏某某的监护权。请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曱市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法院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魏某某在甲市D区居住两年,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案选D。

第8题:

如果赵某某与王某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新叶公司就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赵某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赵某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第9题: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到位于甲市B区的星星幼儿园接5岁的小孩王某某回家,正好碰好见另一4岁小孩李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王某怒不可遏,冲上前去掌掴李某某。李某的父亲李某(居住在甲市C区)惊觉,遂与王某理论。王某不屑,对李某拳打脚踢,导致李某手臂骨折,全身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李某认为王某对小孩李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王某向他及小孩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某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000元。王某不理,李某欲诉讼解决该纠纷。
问题:
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称当时有一位6岁小孩陈某某就在现场,欲申请陈某某出庭作证。王某则称陈某某年纪太小,不能作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李某不过是皮肉擦 ,伤情鉴定过重,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审理完毕后,王某拒绝接收判决书,也没有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人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甲市B区作为侵权行为地、甲市A区作为被告住所地,其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中,原告应为李某、李某某,被告为王某。《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李某、李某某享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资格作为案件当事人,起诉后,便实际地成为本案的当事人;王某同样具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其应诉后也实际地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3.法院应当通知陈某某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尽管陈某某年仅6岁,但只要能正确表达意思,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认为“年纪太小,不能作证”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某出庭作证。
4.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此,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5.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活着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10题: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 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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