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A剧团的专职编剧,二人按照A剧团的要求共同构思并创作了一部剧本,该剧本由甲执笔。该剧本于2001年5月16日完成

题目
问答题
甲和乙是A剧团的专职编剧,二人按照A剧团的要求共同构思并创作了一部剧本,该剧本由甲执笔。该剧本于2001年5月16日完成,并于2002年7月25日交给了A剧团。2003年4月3日,甲欲将该剧本拿到B出版社出版,乙因为与甲产生了矛盾故不同意,认为这是二人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二人共有,甲不能擅做主张;A剧团认为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剧团享有。2003年5月17日,乙欲将该剧本拿给C剧团上演,甲和A剧团均认为乙无权这样做。 2003年4月3日,在乙和A剧团均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是否可以将该剧本拿给B出版社出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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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组成课题组,创作了一个剧本。其中甲负责筹集经费,乙设计了人物特点、人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情节,丙撰写了剧本()

A.剧本的作者是甲、乙、丙

B.剧本的著作权人是甲、乙、丙

C.剧本的作者是丙

D.剧本的作者是乙、丙


参考答案:D

第2题:

A剧团的专职编剧甲根据剧团的要求独立编写了一个历史剧本,经团里审阅,决定上演。但因经费紧张,没有及时排练。于是甲将该剧本提供给B剧团,并得到一笔使用费。一年后,A剧团准备排演该剧,发现B剧团正准备公演该剧。A剧团询问甲,甲称该剧本是自己编写,有权决定给B剧团演出。A剧团认为甲写该剧本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该剧著作权属于剧团。由此双方产生了纠纷。问:

1.该剧本是不是职务作品?为什么?

2.该剧本著作权属于谁?不享有著作权的甲或剧团针对该剧本享有什么权利?

3.如果乙主张甲的剧本与自己以前创作的同一历史题材的剧本有雷同,认为甲的剧本上不能产生著作权,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甲将剧本提供给B剧团演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正确答案:1.该剧本是职务作品.因为是甲为完成剧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该剧本著作权属于甲.因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属于作者,本案中不存在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法定情形,故应由甲享有,但剧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该剧属于甲独立创作,满足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4.侵害了剧团的优先使用权,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剧团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剧团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剧本。

第3题:

王某的短篇小说《风》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团的演员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像并制成光盘发售,其间包含哪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

A、乙作为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B、甲剧团的演员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C、程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

D、王某的著作权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是错误的是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解析: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解析]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可知,选项A正确。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入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入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知,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只有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选项B正确。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可知,除了转让权以外,一般情况下,合作作者一方可以单独行使其他著作权,除非他方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利用效率最大化。而“正当理由”一般仅限于可能危害其本人或他人权益。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该许可合同有效,同时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第5题:

某电视台甲拍摄电视剧《勇敢进程》,编剧乙根据丙撰写的人物传记《勇敢进程》创作了剧本,演员丁在剧中担任主角,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

第6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九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正确答案:C
[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解析]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可知,选项A正确。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l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知,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j汇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只有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选项B正确。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可知,除了转让权以外,一般情况下,合作作者一方可以单独行使其他著作权,除非他方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利用效率最大化。而“正当理由”一般仅限于可能危害其本人或他人权益。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该许可合同有效,同时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第7题:

甲独立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授权乙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后该剧本被拍摄成电影,导演为丙,制片人为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该影片著作权应由谁享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D

第8题:

甲创作的话剧剧本《和美中山》于2009 年发表,乙话剧团经甲许可获得该剧本的表演权。2010 年丙话剧团也欲使用该剧本演出,丙话剧团()

A.应经甲许可并支付报酬

B.应经乙话剧团许可并支付报酬

C.无须经甲或乙话剧团许可,但须向甲支付报酬

D.应经甲与乙话剧团共同许可,并向甲、乙话剧团支付报酬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解析: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详解】《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剧本,该剧本的版权应由甲乙共同享有,选项A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其人身权不得转让,据此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签订合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10题:

甲创作的话剧剧本《秋日的私语》于 2009 年发表,乙话剧团经甲许可获得该剧本的表演权。2010 年丙话剧团也欲使用该剧本演出,丙话剧团

A.应经甲许可并支付报酬
B.应经乙话剧团许可并支付报酬
C.无须经甲或乙话剧团许可,但须向甲支付报酬
D.应经甲与乙话剧团共同许可,并向甲、乙话剧团支付报酬

答案:A
解析:
甲创作《秋日私语》,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乙话剧团经甲许可获得该剧本的表演权,其属于一般许可人,丙话剧团能否获得许可对其无影响,无须经过乙话剧团同意并对其支付报酬,丙话剧团使用该剧本不属于合理使用,因此需要对著作权人甲支付报酬。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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