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重伤,丧失监护能力,现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甲的监护人问题发生争议,可由谁指定监护人(

题目
多选题
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重伤,丧失监护能力,现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甲的监护人问题发生争议,可由谁指定监护人()。
A

甲的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

B

甲的父母所在的单位

C

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所地村民委员会

D

甲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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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孤儿甲,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甲由祖父母抚养,甲的祖父母相继去世,法院指定甲父生前的朋友乙为甲的监护人,后乙因生意失败欲将甲送养给其他人,甲的外祖父母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可以不经过甲的外祖父母的同意送养甲

B.乙无权送养甲

C.甲的外祖父母可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D.乙可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参考答案:C, D

第2题:

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重伤,丧失监护能力,现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甲的监护人问题发生争议,可由谁指定监护人()。

A.甲的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

B.甲的父母所在的单位

C.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所地村民委员会

D.甲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参考答案:B, D

第3题: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A.祖父母

B.外祖父母

C.兄

D.姐


正确答案:ABCD

第4题:

甲十四岁,甲的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乙领取了包含甲的生活费在内的赔偿款后,未再与甲共同生活,甲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也由其祖父母支付。甲的祖父母要求乙返还甲的生活费被乙告知已挪作他用。就此,关于监护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是甲的监护人
B.甲的祖父母是甲的监护人,有权要求乙归还甲的生活费
C.甲的祖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
D.监护人发生变更的,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答案:A,C
解析: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作为甲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监护人有规定的情形的。法院有权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中,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其监护人并不限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还可以由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题答案为AC。

第5题:

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资格,下列选项中,有法定义务担任监护人的是()。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成年兄姐

C.叔;姑

D.姨;舅


参考答案:A, B

第6题:

甲13岁,乖巧伶俐,逗人喜爱,可惜父母双亡,甲的亲戚和父母生前的朋友都想担任甲的监护人,居民委员会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A.甲的学校

B.法院

C.甲的祖父母

D.甲


参考答案:D

第7题:

张村村民;独生子女12岁的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双双遇难,其父母生前均为张村村民,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过世,在李村生活的甲的小姨有监护能力,也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甲的小姨要成为他的监护人,应征得()。

A.张村所属县的人民法院

B.张村村民委员会

C.李村村民委员会

D.当地民政部门


参考答案:B

第8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接受甲的请求


正确答案:B
「考点」指定监护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担任是有一定的顺序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可以由其他顺序人担任。所以本题中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第9题:

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A
1.【答案】A 【考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

第10题:

关于监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甲的监护人,遗嘱监护人的确立自遗嘱订立时发生效力
B.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之外的人,如果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C.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某大学教授杜某可以与其喜欢的学生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当杜某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李某担任监护人,此约定的性质为附期限的委托监护
D.可能的临时监护人包括: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和父母所在的工作单位

答案:B
解析:
《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是,订立的遗嘱是在订立遗嘱的父母死亡时发生效力,不是订立之时,A错误。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如果父母分别订立了两份不同遗嘱,则应当按照遗嘱的一般规则,执行最新的;如果父母一方订立了遗嘱,订立遗嘱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依然健在且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情形的,遗嘱也不生效,应当等到另一方也死亡时发生效力,否则,就会出现一方通过遗嘱剥夺另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B正确。《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据此,杜某确实可以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确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但是,协议是在委托人部分或全部丧失行为能力时才发生效力。至于委托人何时会陷入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状态,明显属于未来、不确定、可能、合法的事实,是附条件的委托,不是附期限,故C错误。《民法总则》第31条第3款规定,临时监护人不包括父母所在的单位,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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