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第2题:
离婚后,子女判归了我,对方每个月有二次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最近以来,对方却利用探视的时候带到儿子偷偷去赌博,并且现在孩子每次回家后都有一些不良的行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吗?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第3题: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可以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补偿。()
第4题:
第5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的义务。
第6题:
我与对方离婚时,儿子只有三岁,法院将儿子判给了我,并由对方每个月承担子女抚养费五十元,但是现在每个月的五十元的抚养费明显已少,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确实是属于必要情况,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当注意是以子女本人的名义起诉,并由抚养一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另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出现某种新的情况,确有实际困难,如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劳教或正在服刑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给付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第7题:
有人建议规定探视权受阻可成为变更子女抚养权关系的法定事由,该建议是否可行?
离婚时确定由谁抚养子女,是人民法院在考虑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及综合权衡父母双方的各方面条件的情形下作出的裁判。不能仅仅因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对方探望子女,就轻率地置子女利益于不顾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处理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时,人民法院应把握的原则是由谁直接抚养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然,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设置探望障碍,使得探望权人无法见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的,探望权人可以诉求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精神损害赔偿既可补偿探望权人不能实现探望权所遭受的伤害,也可约束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履行协助的义务。
第8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表现为:( )。
A.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B.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C.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D.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E.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9题:
第10题:
离婚后,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