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盖一栋办公大楼。经调查地形,规划局发现该大楼建成后会影响附近居民住宅的通风采光。这种情况下规划

题目
单选题
某公安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盖一栋办公大楼。经调查地形,规划局发现该大楼建成后会影响附近居民住宅的通风采光。这种情况下规划局应该如何处理()
A

直接批准公安局的申请,因为这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楼,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B

将申请事宜告知附近居民并听取意见

C

将申请事宜告知附近居民但无需听取其意见

D

直接驳回公安局的申请无需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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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市公安局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盖一栋高大的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大批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 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B.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

C.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D.因涉及国家财产,维持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正确答案:BC
《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BC正确。

第2题:

某市公安局经过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毗邻的居民住宅无法采光。于是居民将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则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B.确认批准行为违法

C.因涉及国家财产,维持该批准决定

D.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参考答案:B, D

第3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正确答案:BD
《行诉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l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因此,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太平居委会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而该条中并无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第4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E.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答案:A,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第5题:

因一高压线路经过某住宅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李某应说明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
C.规划局在公开信息时,不得向李某收取任何费用
D.规划局认为信息的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答案:D
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题干中李某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不属于第25条规定的范围,不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项错误。B项不在条例规定范围内,错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C项错误。该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选D。

第6题:

徐某认为市规划局在其住宅外10米处规划许可某政府建造一幢15层高的办公楼,影响了他住宅的通风、采光,于是对市规划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规划许可证违法。请问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判决?()

A.撤销判决

B.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

C.变更判决

D.确认违法判决


参考答案:D

第7题:

某区公安局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建设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发现该住宅结构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判决被告市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

C.维持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D.责令被告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正确答案:ABD
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规划局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BD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 条第1项不能作出维持市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因此,C项不当。

第8题:

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影响附近小区的采光和通风。该小区业主李某等人以县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县安局的办公楼确实不符合城乡规划,故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下列哪项说法错误?( )

A.法院应当判决县建设规划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县公安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若县公安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D.若李某等人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一并解决


正确答案:B
47.答案:B 考点:情况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在本题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该决定属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但不能撤销,因为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故本题应当适用该第58条处理。据此,A项表述正确,而 B项表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是被告——建设规划局,不应该是县公安局)。在本题,县公安局应当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诉讼第三人依法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题中,县公安局没有行使行政职权,故其行为造成李某等人损害的,也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且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表述正确。

第9题:

刘某在改建自己祖屋时,超出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进行施工。邻居张某向区规划局投诉,认 为刘某的施工影响了他家的通风和采光。规划局在核实后作出了责令停止施工的决定。但刘某 未予理睬,继续施工。区政府接到规划局的报告后,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区行政执法 局立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巳经建成的构筑物。经调查,刘某的规划许可证是执法人员王 某在收取刘某送的4000元礼金后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为此,王某受到了降级处分。
对于本案中的规划许可,区规划局应当予以()。
A.撤回 B.注销 C.撤销 D.吊销


答案:C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 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 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 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故区规 划局应该予以撤销。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10题: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5号楼住户对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A: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不是针对5号楼住户
B: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不具有利害关系,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的是科达公司的建楼行为
C: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还没有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现实的损害,这种损害将来才发生
D:享有,因为规划许可已经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尽管将来才发生,但必然发生

答案: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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