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取得丁某同意后,将丁某的100篇论文筛选出有代表性的20篇编成《丁某论文选集》,李某在未取得任何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

题目
单选题
陈某在取得丁某同意后,将丁某的100篇论文筛选出有代表性的20篇编成《丁某论文选集》,李某在未取得任何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复制发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李某的行为只可能侵犯了陈某的著作权

C

李某的行为只可能侵犯了丁某的著作权

D

李某的行为既侵犯了丁某的著作权也侵犯了陈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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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丁某深夜在荒无人烟的地方盗割高压电线,民警李某恰巧路过此地,远看见丁某的行为,为了不惊丁某,避免发生意外,李某决定悄悄地接近甲。不料还未到丁的跟前,李某被切断的带电高压线电击死亡。那么,丁对于李某的死亡:( )

A.不负刑事责任

B.不构成犯罪

C.与李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B
【考点】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解析】甲某盗割电线的行为,与李被垂落的电线电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正值黑夜,通常不会有人路经此处的,李某的出现这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故AB正确。注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本题不构成犯罪,当然不选C。也不构成D。

第2题:

张某与李某因一套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张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李某得知后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李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丁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D、张某与丁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BD

第3题:

李某和丁某交换不等值的房屋,丁某支付给李某差价100万元,则针对这超出的100万元( )缴纳契税。A.李某 B.李某和丁某均摊 C.均不缴纳 D.丁某


正确答案:D
房屋产权互换,价值不相等的,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第4题:

某村中,杨某的承包地地与河流之间隔着李某的承包地,为了利用河水灌溉,杨某与李某约定,杨某可以经过李某的承包地修建引水渠。在引水渠修建好了以后,李某将其承包地转让给了丁某。此后,丁某欲填平该引水渠,遭到杨某反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杨某和李某进行了登记,丁某无权填平引水渠
B.因杨某和李某未进行登记,丁某有权填平引水渠
C.无论是否进行登记,丁某有权填平引水渠
D.无论是否进行登记,丁某均有权填平引水渠

答案:C
解析:
依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未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不能对抗是针对供役地受让人不知之情况,如果受让人已知则不存在不能对抗之问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5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1,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
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6题:

张某购得一套住房,但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后李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张某得知后,向丁某主张返还房屋,此时,丁某方得知该房并非李某所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已知晓该房屋并非李某所有,不构成善意

B、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D、张某有权主张丁某返还房屋,因为张某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李某和王某共同拥有一项专利权,但未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无需取得李某同意

B.李某可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无需取得王某同意

C.王某可以放弃该专利权,无需取得李某同意

D.李某可以转让该专利权,无需取得王某同意


参考答案:AB

第8题: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考点】租赁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选项A正确。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在租赁期内丁某可以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方某返还房屋,但是方某可以基于与丁某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抗辩。

  选项B错误。方某将房屋转租给唐某,无论之前是否征得丁某的同意,丁某都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唐某返还房屋。但是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已经征得丁某同意,唐某可以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未征得丁某同意,丁某可以先解除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然后要求唐某返还房屋,唐某此时则无权主张抗辩。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若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方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唐某的,丁某对租赁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第9题:

李某与丁某系夫妻,育有一尚未成年的孩子小李,三人都是李道村村民。李某一家在外出游玩时发生车祸全部遇难,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李某已经死亡,遂将丁某与小李带回医院,但是两人在途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后查明。李某在生前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丁某;丁某尚有胞弟,而李某与小李均无其他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丁某是长辈,应当推定丁某先于小李死亡
B.小李没有继承人,应当推定小李先于丁某死亡
C.因为李某与丁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推定受益人丁某先于被保险人李某死亡
D.李某遗产归李道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答案:A,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小李与丁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小李没有继承人,应当推定其先于丁某死亡,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案中,李某实际先于丁某与小李死亡,不适用该条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则,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李某一家遗产应由丁某胞弟继承,并非无人继承,故不适用该条规定,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第10题:

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C 错误。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蔡某的行为仅是非法上传丁某的照片,并未侵害丁某的身体权。选项 B 正确,选项 D 错误。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蔡某未经丁某同意,将丁某照片上传于营利性摄影网站并获得报酬,侵犯了丁某的肖像权。蔡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其摄影作品上传于摄影网站,侵犯了著作权人李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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