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某恋爱结婚,2001年11月,钟 生下一予,由于难产,钟某的身体变得很不

题目
问答题
高某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某恋爱结婚,2001年11月,钟 生下一予,由于难产,钟某的身体变得很不好,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的身体状况不 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高某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从来都是妇女的事情, 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无奈之下,钟某来到妇联求援。高某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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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1997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结婚后不久,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法院该判张某离婚吗?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参考答案:

可以,只要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2题:

杜某和钟某200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200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人伙,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设杜某不同意李某人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设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人伙,但在人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设李某人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2008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设李某人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与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正确答案:ABD
[解析]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3题:

钟某在2005年11月被聘为某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员,此后,他先后5次私自到本所办理的5个案件的罪犯家中,以承办案件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为名,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8万余元,全部挥霍。实际上,他既不是案件承办人,也无法为其“帮忙”。2006年9月,钟某被解聘后。又以上述手段,两次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2万余元。请问关于钟某犯罪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

A.钟某构成受贿罪

B.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C.钟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D.钟某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综合本题案情,钟某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自己是“案件承办人”、“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给被告人钱财,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钟某的行为不应定为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招摇撞骗罪的重要特征,但不是惟一特征,倘若冒充了国家工作人员,而所骗取的主要是财物,且数额巨大时,就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钟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钟某虽然在被解聘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但是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还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钟某根本就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特征。钟某也没有对被害人施加任何暴力和胁迫,所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4题:

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罚款
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
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
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

答案:A,C
解析:
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C正确,选项B.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5题:

杜某和钟某199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199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入伙,以下哪项表述不正确?( )

A.设杜某不同意李某入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设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人伙,但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设李某人伙后,饭店经营不善导致合伙散伙,对于1998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与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正确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答案为C。

第6题:

钟某为某国有商场经理。一天,钟某去商场仓库找保管员卢某,见仓库门未锁,钟某推门而进,卢某不在,钟某顺手取走3台笔记本电脑,后将2台送给朋友,l台留给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使用。卢某因此被商场开除。钟某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C

第7题:

案情:钟某,男,28岁,矿山工人。200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钟某与李某曾经关系密切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李某离开钟某而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钟某对此无比愤恨,遂蓄意报复李某。钟某用自己工作所用的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2009月20日晚上,钟某发现李某在其单位露天电影场看电影,觉得机会来了,遂回家将事先准备好的自制炸弹取出拿到电影场,定好时间后放置在李某坐的板凳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其中2人重伤。钟某被抓获后交待,之所以选择在电影场炸李某,是因为他觉得电影场人多,事后可以不被发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钟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1)钟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钟某为了杀害李某,在电影场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不仅造成李某死亡,而且造成周围群众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3)钟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4)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所犯爆炸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8题:

杜某和钟某199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199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入伙,下列关于李某入伙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A.应由杜某决定是否允许李某入伙

B.李某因其与钟某的关系而不能成为合伙人

C.应由杜某和钟某一致同意才能允许李某入伙

D.由杜某或钟某一人同意李某即可入伙


参考答案:C

第9题:

钟某为某热电厂工人。一次上班时,钟某突然发高烧,由于其所在岗位是看守锅炉,无法离开,不得不坚持值班。但在其值班时间结束后,换班人员却一直未来。厂部打电话让其再顶一个班,钟某不得已只好留下,但是在值班过程中突然昏迷,未及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爆炸,钟某自己也被炸成重伤。

问: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正确答案:
本案中,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由于行为人主观缺乏罪过而不构成犯罪。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扳道工被他人捆绑起来,无法在火车到来之前放,下栏杆,造成火车与汽车相撞的重大事故。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不放下栏杆会造成重大事故,但他没有能力放下栏杆,不能排除或阻止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不可抗力缺乏罪过的意志因素。本案中,钟某因突然发病昏迷,未能及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爆炸,显然属于一种典型的不可抗力,因而不构成犯罪。

第10题:

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罚款
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
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
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A项正确。本案判决中并没有为田某设定赔礼道歉的义务,另外赔礼道歉也不属于执行措施的范畴,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责任在金钱债务中适用加倍利息,在非金钱债务中适用迟延履行金。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是交付房屋的义务,是一种非金钱债务。《民诉解释》第507条又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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