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题目
判断题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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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宣告死亡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D.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不应当宣告死亡


参考答案:A

第2题: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 )


正确答案:×
由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目的不同,因此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第3题:

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的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


参考答案:错误

第4题: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

D.继承程序开始


正确答案:B
解析:宣告失踪只产生一个法律后果,即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因此只有B项正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它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C、D两项的内容均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A、C、D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答案。

第5题:

下列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的结果主要是财产方面的,宣告死亡的结果既有财产方面的,又有身份方面的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不应当宣告死亡

D.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皆有顺序限制


正确答案:A
2.【答案】A 【考点】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解析】 宣告失踪最主要的效果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人身关系不受影响;宣告死亡,不仅会涉及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同样会影响到其身份关系,据此,A项正确。根据《畏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有严格规定的,但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受此顺序限制,故B项错误。《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据此,C、D项错误。

第6题:

下列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申请人只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只宣告失踪

C.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若满足宣告死亡相关条件者,应当宣告死亡

D.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解析」《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第7题:

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

D.继承程序开始


正确答案:B
解析:A不对,因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C不对,因为婚姻关系并没有中止;D不对,因为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所以继承程序还没有开始。C、D均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8题: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A、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B、应当宣告失踪

C、应当宣告死亡

D、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答案:A

第9题:

我国民法既规定宣告死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参考答案:错

第10题: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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