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中惟一没有被法典化的是()

题目
单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中惟一没有被法典化的是()
A

刑法

B

民法

C

行政法

D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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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南京国民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便很重视立法工作,仿照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建立起以《六法全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2题:

下列哪一法典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构建完成( )

A.《六法全书》
B.五五宪草
C.《训政纲领》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A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构建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第3题:

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中惟一没有被法典化的是()

A.刑法

B.民法

C.行政法

D.诉讼法


参考答案:C

第4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  )组成的。
A.六法全书
B.判例
C.解释例
D.行政法规


答案:A,B,C,D
解析:
【精解】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六法全书(基本法典)、关系法规(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判例和解释例组成。

第5题:

(2005年真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只编纂民法典,不单独编纂商法典,凡适合编人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其根据是民法与商法阃并无确定界限,两法并列既不便于立法,又有碍于法律适用。
(2)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的最新学理、最新立法加以吸收、整合,形成本国民法,并参照国外有关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强调只有个人利益在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同时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地主土地经营权,以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
(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民法典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和封建家长制。

第6题:

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和构成有何不同?


答案:
解析:
(1)体系构成的元素不同: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是按照基本法典、相关法规、判例解释例分为三个层次,遵循“以法典为纲,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其法律体系。(2)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不同:①六法体系中包含最高法院判例解释例的内容,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不包含判例解释例的内容。②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相较于六法体系新增了经济法、社会法。③六法体系中的民法扩展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民商法,六法体系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并入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7题: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形成的“六法”体系包括於重要法典没有、()
A.《民法典》
B.《刑法典》
C.《民事诉讼法典》
D.《行政法典》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国法的内容。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第8题: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专指由六部法典构成的法律体系

B.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

C.判例和解释例不属于“六法”体系的范畴

D.具体的“六法全书”都属于基本法典


正确答案:B
解析:考查要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不仅包括具体的“六法全书”,而且包括与“六法全书”相配套的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可见,A项和C项表述错误。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基本的法律渊源。可见,B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具体的“六法全书”是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六法,该六法中,行政法不能编纂成法典形式,其余五法都是法典。可见,D项表述错误。

第9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  )组成。
A.“六法全书”
B.判例
C.解释例
D.行政法规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六法全书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判例和解释例组成。

第10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组成。
A.基本法典 B.解释例 C.关系法规 D.判例


答案:A,B,C,D
解析:
【详解】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层次: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