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特点。

题目
问答题
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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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经济法的调制主体的权力和职责结构。


正确答案: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的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做更为具体的分类。
(2)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第2题: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分类。


正确答案: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成两大类,即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或简称为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2)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其中,横向对策行为就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如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等。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第3题:

请从主体维度简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正确答案:
从主体维度上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说来,确定法律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是依据两个基本原则,即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1)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强调凡是在法律效力所及地域上的一切主体,无论其身份归属,都要适用该法;
(2)属人原则的核心则是人身,强调只要其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则无论该主体处于何地,都要适用该法。依据这两个基本原则所确立的管辖权,就是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它们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上还会衍生出更为具体的管辖权。

第4题:

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和()两方面的特点


正确答案:多样性;层次性

第5题:

下列有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B.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C.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D.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正确答案:ABCD

第6题:

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正确答案:
经济法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具有双重性和非单一性的特征。
(1)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2)如果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侵害具体的个体利益,而且还会侵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第7题: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正确答案:

第8题:

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特点。


参考答案: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法主体按照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国家。由此,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多样性和层次性。多样性指经济法主体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部门、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的和横向的,管理的和经营的)之中。层次性指经济法的多种主体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上。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体体系理论的基础。


第9题:

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国家机关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企业的分公司无独立法律人格,故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D.受控、受制主体不完全受控或受制于调制主体

答案:A,D
解析:
选项 B: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进行经济活动,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选项 C: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第10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正确答案: (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