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便于行政管理。( )
第2题:
简述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条件:(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3题: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财产后果是不同的。()
第4题:
第5题:
各国有关拟制死亡规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A、是否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上的不同
B、作为拟制死亡宣告的前提条件不同
C、拟制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D、拟制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6题:
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即·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而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持续两年;战争期间失踪的,则自战争结束之日算起下落不明满两年。
(2)经利害关系人中请。即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即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第7题: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后果?
宣告公民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
(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即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8题: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