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题目
问答题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传统大陆法的理论认为,设立中公司属于无权利能力社团(见德国民法典第22条)现在这种理论已受到严峻挑战。我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其理由在于:
(1)设立中的公司超越了发起人的个人人格
(2)其仅具有有限的人格
(3)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公司的名义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
(4)有独立的财产
因此,设立中的公司不是完全的民商事主体,仅在设立公司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人格。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A公司向B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出以其在C银行开立的帐户中的资金作为质押。问:

1、本案中的帐户质押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

2、本案中,帐户质押的有效设立须具备什么条件?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帐户质押属于金钱质押(特殊的动产质押)的性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被质押的帐户须具备特定化的形式,具有特户性质。被质押的帐户,一般不再供债务人使用,资金在帐户出质后应当冻结,不能浮动,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取得对帐户的控制权(帐户开在其他银行,质权人须和出质人及开户行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开户行不得向出质人支付或按照出质人的指令向任何第三人支付质押帐户中的资金),或因其实际占有(如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本身就是质押帐户的开户行)和控制质押帐户而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被质押帐户不具有特定化的特点,帐户在质押后债务人仍然可以使用该帐户中的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出于浮动的状态,则应当认为这种质押不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因而不能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人就无法获得对该帐户资金的优先受偿权。


第2题: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

A.法律效力不同

B.发生时间不同

C.性质不同

D.主体不同


参考答案:ABC

第3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件性质的法律事实是()

A.逃税

B.发行股票

C.设立公司

D.地震


参考答案:D

第4题:

不属于公司的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的是( )。

A.公司的名称不同

B.发生阶段不同

C.行为性质不同

D.法律效力不同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公司的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发生的阶段不同、行为的性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行为人不同、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第5题:

法律在严格规定公司设立条件、加重公司设立责任的同时,加强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的监督的公司设立原则是()。

A、自由设立主义

B、单纯准则设立主义

C、核准设立主义

D、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参考答案:D

第6题:

关于公司登记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登记是导致公司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行为

B.公司登记是导致公司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C.公司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行为

D.公司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私法性质的行为


参考答案:B, D

第7题: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

A.外国公司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

B.外国公司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C.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D.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


参考答案:C

第8题:

下列关于企业设立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设立等同于公司成立

B.公司的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行为的初始阶段

C.公司成立是一种法律行为

D.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第9题:

某外国公司拟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分支机构,遂聘请一中国律师作咨询,该律师就分支机构 的法律性质和设立条件、程序作了解答,下列所列解答中,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有( )。

A、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具有该国法人资格;

B、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C、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亦受中国法律保护;

D、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按照该国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D

第10题:

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设立公司

B.偷税

C.干旱

D.订立合同


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件。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本题中,选项ABD属于法律行为,选项C属于法律事件中的绝对事件。

更多相关问题